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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0 / 200 頁- 總統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6條 各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應依據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及訂頒之情蒐指導要項蒐集情資,並適時回報。各機關蒐獲涉及重大之社會治安事件、危安預警及災難等情資,除依法處理外,應同時報送本局。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6條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情形者,其出境應經所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准。管制期滿後,亦同。前項規定,對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人員,亦適用之。前二項人員前往大陸地區,應於返國後接受安全查核。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第6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款獎勵事蹟者,核發團體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個人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或核給行政獎勵嘉獎至記二大功。請獎機關應依獎勵基準(如附表)擬具獎勵建議名冊、種類及佐證資料,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獎金(含獎…
- 總統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情報研析報告應保存完整檔案紀錄,並依法辦理保密事宜。
- 總統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籍人士者,並附譯本。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 總統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6條 申請醫療照護或安置就養,由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二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確定全失能或半失能之日起,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一、申請醫療照護:(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公務人員失能…
- 總統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生活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之日起,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一、戶口名簿影本。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6條 特勤人員自願回任者,由其隸屬之特勤專責單位函請特勤中心辦理回任作業。
- 總統特種勤務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籍人士者,並附譯本。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之安全維護期間,指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之登記完成時起至中央選舉委員會當選公告日之翌日二十四時止。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安全維護區內之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處所得為安全檢查,但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前項處所屬私人居住之空間者,應先取得處所管理人或所有人之同意…
- 總統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第五條各款獎勵事蹟核發獎金新臺幣五百元至五百萬元,或核給行政獎勵嘉獎至記二大功。請獎機關(單位)應依獎勵標準(如附表)擬具獎勵建議名冊、種類及佐證資料,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獎金(含獎狀、獎牌):遞送主管機關獎…
- 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6條 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安維人員之查驗、管制而涉及法律責任者,應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具訴願理由者,應於十日內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對於合於法定程式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即函…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6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三、訴願事件。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6條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
- 總統國家安全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院秘書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
-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
- 行政行政院組織法 第6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6條 顧問、參事辦理院長交辦事項。
-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性別平等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工作報告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二、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一)性別平等權益促進。(二)性別平等權利保障。(三…
-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院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二、本院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三、本院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四、其他有關本院資訊管理及發展事項。
- 行政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6條 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核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並以一次為限。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於收受前項陳述意見及申辯後,應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重行查核。法務部調查局將重行查核情…
- 行政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16條 參與調度支援人員就緊急應處執行情形、改善建議及其他相關事項,應配合主管機關作成紀錄。
- 行政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6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對於印信管理事項,應指定專人辦理,其有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者,並應指定內部單位專責統一辦理。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信及各級人民團體圖記之管理,準用前項規定。
-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具訴願理由者,應於十日內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對於合於法定程式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即函…
-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6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三、訴願事件。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