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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7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農民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農民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2.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事業,應將投資計畫包括設置地點、投資金額、經營方式及投資基金收回方式等,先提經監理會核通。四、存放銀行之定期(優利)存款,應將存儲於國家銀行及直轄市行庫之比例,先提經監理會審核通過。
  3. 行政農會考核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辦理農會年度考核時,發現農會有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其他重大事故者,應依農會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4. 行政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2條 …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一.○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二年以上。四、持有自有農業用地面積○.一公頃以上而未達○.四公頃,或利用農業用地上依法核准之自有固定基礎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而未達○.二公頃者;其持…
  5. 行政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2-1條 …農舍之要件。三、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6.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條 …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7.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9條 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一、宜農、牧地之經營或使用。二、宜林地之經營、使用或採伐。三、水庫或道路之修建或養護。四、探礦、採礦、採取土石、…
  8.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0條 …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9.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2條 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前項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已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後,應經常加以維護,保持良好之效果,如有損壞,應即…
  10.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3條 政府為增進山坡地之利用或擴大經營規模之需要,得劃定地區,辦理土地重劃、局部交換或協助農民購地,並輔導農民合作經營、共同經營或委託經營。
  11.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5條 …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2.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6條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前項查定結果,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一項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13.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7條 …積在五十公頃以上,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主管機關得優先協助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水土保持,改善農業經營條件;其所需費用,得予協助辦理貸款或補助。山坡地位於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主管機關辦理前二…
  14.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9條 志願從事農業具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得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
  15.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5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罰,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
  16.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0-1條 從事第九條第三款至第九款之經營或使用行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發者,除依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處理外,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
  17.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2條 集水區內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應配合各該所在地集水區經營計畫辦理,並於興建水庫時,優先納入興建計畫內實施。
  18.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2-1條 …道路、伐木、探礦、採礦、採取或堆積土石、開發建築用地、開發或經營遊憩與墳墓用地、處理廢棄物及為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者,應先徵得其治理機關(構)之同意,並報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治理機關(構),指水庫管理機關或經中…
  19.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5條 …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20. 行政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17條 …農會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農會聘任職員聯合訓練機構及農會共同經營機構。四、金融機構:指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四條第一款之金融機構。五、農民團體: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
  21.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5條 …人。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現金救助及補助: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但取得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
  22.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9條 …算;竹林損失以竹材損失支數乘以當地當期山價計算;林下經濟核准經營項目,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四、養殖漁業損失估算:養殖漁業中已達收穫期者,各養殖水產物每公頃或每一千立方公尺網具水體損失以生產量乘以平均估算價;未達…
  23.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6條 …收回其貸款本息。三、經辦機構於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農場經營技術指導與資金運用輔導。
  24.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8條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
  25.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9條 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擅自經營利用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其停工。其已致野生動物生育環境遭受破壞者,並應限期令當事人補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逾期未補提補救方案或遇情況緊急時,主管機關…
  26.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36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得為之。前項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27. 行政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二)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修正施行前,依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耕作權、地上權之原住民,…
  28. 行政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6條 …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農業用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七、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五辦理者,應檢附經地政機關完成農育權設定之土地登記謄本。八、申請前一年內開立之銷售農、林、畜產品之憑證,或前一年…
  29. 行政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9條 …關法令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並審查申請人是否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審查小組成員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者與事實情況顯有不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三、審查小組審…
  30. 行政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11條 …小組審查。必要時,農會應通知被保險人列席審查小組會議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並由審查小組審查被保險人是否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被保險人經農會通知無故不到場者,審查小組得逕依相關資料進行審查。農會辦理前項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