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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45條 …代表全體或一部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未依前項規定選定代表人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前二項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得更換、增減之。本編所定訴訟參與之權利,由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行使之…
  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46條 每調查一證據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無意見。法院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6條 …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
  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7條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71條 …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前項執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檢察官之囑託執行,免徵執行費。
  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76條 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 …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法院對於第一…
  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 …一編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一、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許可延長監護,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施以強制治療,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第九十九條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
  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1條 …,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處分人。法院認為前條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前條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2條 …章聲請為下列處分,除有正當事由者外,應於下列期限內提出於該管法院:一、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許可延長監護,或許可延長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至遲於執行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二、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施以強…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3條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並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一、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二、其他經法院認有必要。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4條 …影。受處分人於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得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察官另行分卷敘明理由及限制範圍,請求法院限制受處分人獲知者,法院得限制之:一、有事實足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隱…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5條 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處分之聲請,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前項期日,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檢察官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或提出必要之證據。法院應給…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6條 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處分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準用前三條之規定:一、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停止強制治療者。二、其他經法院認有必要者。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裁定前…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1-7條 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處分之聲請時,應分別準用下列規定辦理:一、聲請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三至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五規定。二、聲請宣告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及…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3條 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
  1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4條 …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1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6條 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
  1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9條 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2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92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2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93條 訴狀及各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2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2條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
  2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2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6條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
  2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7條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經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8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之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一、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其上訴。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9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將原審判決撤銷而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一、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其影響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10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或發交原審法院或他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11條 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