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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其出資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外匯。二、對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三、對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或其他收益。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於前項資金匯出後,對於投資…
  2.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之子公司,以該地法令准許其經營之證券或期貨業務為限。但該地法令另有規定得兼營相關證券、期貨、金融業務者,不在此限。
  3.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子公司經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之子公司,轉投資當地證券、期貨相關機構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4.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9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經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有事實顯示有礙證券、期貨機構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政府政策之要求者,財政部得不予許可;經許可者,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廢止之;其申請事項有虛偽記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5.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0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其投資額度得依證期會之規定辦理。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期貨市場狀況限制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6. 行政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第4條 …僱之人員,指駐香港或澳門機構依法令聘僱之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前項人員應為專職,並經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就其受聘僱達相當期間及受聘僱期間之工作績效與服務表現等審核後出具證明者。
  7. 行政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第2條 依本標準申請來臺定居者,應檢附臺灣或大陸地區有關證明文件。
  8. 行政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第3條 …其外圍組織、附庸黨派或擔任中共黨、政、軍機構職務,於到達第三地區後公開宣告脫離原參加組織者,得予許可。
  9.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條 …船舶經申請許可,得航行於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經交通部核定之大陸地區港口間;外國籍船舶經特許者,亦同。大陸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應遵行之相關事項,得由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另定之。
  11.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4條 經營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定期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航行。大陸地區之船舶運送業應委託在臺灣地區船務代理業,申請前項許可。第一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並得於…
  12.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6條 …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前設籍金門、馬祖之漁船,經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條件,由當地縣政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3.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0條 臺灣地區人民得持憑有效護照,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得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核發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經查驗後由金門、馬…
  14.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1條 …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人員,申請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者,除第二項所定人員依該項規定辦理外,應先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15.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2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入出金門、馬祖或澎湖:一、社會交流:包括探親、探病、奔喪、人道探視或其他交流活動。二、藝文商務交流:包括學術、體育、宗教、文化、商務或其他交流活動。三、就學:包括就讀推廣教…
  16.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3條 …新臺幣二百萬元之旅遊平安保險或其他傷害保險證明文件及註明大陸地區緊急聯絡人之行程表。前條第四項情形,由救助人代申請之。
  17.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核發六個月效期之往來金門、馬祖或澎湖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或一年至三年效期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由當事人持憑連同有效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不包含港澳通行證),經移民…
  18.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辦法以外之其他法令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得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經移民署查驗,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但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依法須經機場、港口接受面談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
  19.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經政府核准往返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航行之船舶服務之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抵達離島兩岸通航港口,須離開港區臨時停留者,得由所屬之船舶運送業者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船務代理業者,向服務站代申請臨…
  20.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7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者,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二、涉有內亂罪、…
  21.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9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許可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而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其代申請人、綜合或甲種旅行社,內政部得視情節輕重,一年以內不受理其代申請案件;其已代申請尚未許可之案件,不予許可。…
  22.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0條 …華民國船舶有專案申請由臺灣本島航行經金門、馬祖或澎湖進入大陸地區必要時,應備具船舶資料、活動名稱、預定航線、航程及人員名冊,向航政機關申請航行許可;船舶經金門、馬祖或澎湖應停泊,經查驗船舶航行文件後,得進入大陸地區。前項…
  23.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1條 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並應依有關法令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之規定辦理。
  24.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2條 大陸地區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輸入金門、馬祖或澎湖:一、經濟部公告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二、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三、其他經經濟部專案核准之物品。前項各款物品,經濟部…
  25.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3條 經濟部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得包括下列各項:一、經准許輸入臺灣地區之項目。二、金門、馬祖或澎湖當地縣政府提報,並經貨品主管機關同意之項目。
  26.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5條 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運輸工具之往來及貨物輸出入、攜帶或寄送,以進出口論;其運輸工具、人員及貨物之通關、檢驗、檢疫、管理及處理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前項進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轉運金門、馬祖或澎湖以外之臺灣地區;金門…
  27.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6條 自金門、馬祖或澎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本島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其品目及數量限額如附表。前項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項目、數量超過前項限制範圍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28.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0條 我國軍艦進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港區,由地區軍事機關負責管制;如遇緊急狀況時,有優先進出及繫泊之權利。軍用物資之港口勤務作業及船席指泊,由地區軍事機關及部隊分配船席辦理及清運。國軍各軍事機關及部隊為辦理前二項事務,得協調地區…
  29. 行政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其費率計算標準如附表二。本辦法所稱都市型園區,指基地具備都市地區之生活與公共服務機能,並有利與學研機構產學合作交流之科學園區基地者,經管理局擬具都市型園區之籌設計畫書,並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報陳行政院核定之園區。
  30.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30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入境、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