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4 / 200 頁
  1.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6條 本中心公有不動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租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事項,由本中心訂定規章,提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內政部備查。前項出租應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契約應予…
  2.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第…
  3.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6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所有之土…
  4.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6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前項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
  5.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6條 董事、監事依前三條規定迴避者,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事項之討論、審議、表決及決定,並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6.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6條 績效評鑑內容如下: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二、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四、經費核撥之建議。五、管理公有不動產之檢查。六、其他有關事項。前項績效評鑑項目、衡量指標及評分基準等,由本部另定之。
  7.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文件後,得邀集專家學者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許可之廢止,亦同。前項現場勘查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8.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委託經營管理計畫之審議及委託經營管理事務之輔導、評估或監督,得設濕地保育輔導團,由委託業務相關政府機關、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
  9.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6條 委託機關對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應每五年就濕地生態面積與功能之影響及增減、經營方式、經營成效等事項進行通盤檢討,並得修正委託經營管理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對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應每年定期檢查及造冊管…
  10.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第四條申請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三十日為限。前項申請案件應予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應於申請人補正後…
  11.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6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納之審議費不予退還。前條申訴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應予無息退還。
  12.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6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以中文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向主管機關提出並繳納審議費,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一、申訴人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
  13.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6條 公開評選實施者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不因提出申訴而停止。但程序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進行程序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進行程序。前項停止進行程序之原因消…
  14.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6條 申請人申請參與公開評選者,應依公開評選文件內容備妥相關評選資料,於申請截止日前向主辦機關提出。
  15.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主辦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說明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評選資格、條件及民眾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並聽取民眾意見。前項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應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
  16.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審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時,與案情有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得列席陳述意見。
  17.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實施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或催告,準用行政程序法除寄存送達、公示送達及囑託送達外之送達規定。前…
  18.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實施者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實施者:一、缺失之具體事實。二、改善缺失之期限。三、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四、逾期不改善之處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酌…
  19.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期日,依下列方式認定:一、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驗收完畢或驗收合格之日。二、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本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依本條例第四十四…
  20. 行政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6條 都市更新會之會員,為章程所定實施地區範圍內之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但更新後建築物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期滿後,以公告期滿之日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會員。
  21. 行政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16條 理事名額達十人以上者,得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因故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設常務理事者,…
  22. 行政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26條 都市更新會應置監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至少一人,且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得置候補監事一人。
  23. 行政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3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4.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6條 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稱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所屬之事務所。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專業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應由實施者與權利變換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為之;變更…
  25.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16條 權利變換採分期或分區方式實施時,前條共同負擔、權利價值比率及分配比率,得按分期或分區情形分別計算之。
  26.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6條 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公用事業所需之地下管道、土木工程及其必要設施,各該事業機構應配合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進度,辦理規劃、設計及施工。前項所需經費,依規定由使用者分擔者,得列為工程費用…
  27.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6條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定期清查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並將其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狀態及使用現況等資料製作成冊,於每年三月底前送執行機關。公有非公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列入交換: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二、依法不得為…
  28.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6條 交換標的投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決標予該投標人: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二、未依第五條規定投標。三、交換標的有第十條規定情形。四、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五、土地所有權人與交換資格證明書所載土地所有…
  29. 行政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0. 行政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門票收費標準 第2條 …其必要陪伴者一人。4.公務觀摩人員。5.持志願服務榮譽卡者。6.依其他相關法令得免費參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