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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9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須經民航局許可,其航空器始得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非定期載運客貨、郵件。
  2.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80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
  3.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81條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外籍自用航空器經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
  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82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支機構,應檢附有關文書,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依法辦理登記;其為分公司者,並應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核發外籍民用航空…
  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8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因自有航空器維修需要、政府機關因公務或法人、團體受託辦理公務需要,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其期間在六個月以下並經交通部核准者,得不受第八十一條之限制。
  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83-1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線籌辦、設立分支機構、總代理申請、證照費與包機申請費之收取、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4條 航空器所有人應於依第八條申請登記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依第四十八條申請許可前,投保責任保險。前項責任保險,經交通部訂定金額者,應依訂定之金額投保之。
  8.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0-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執行業務未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停業或結束營業,或未依核准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執行,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情節重大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條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經營人、飛行場經營人、管理人或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1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2條 …攜帶槍砲、刀械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進入航空器。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或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11.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3條 航空站地勤業、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兼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有違反依第七十五條之一所定規則有關營運管理事項之規定者,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12.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4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站內作業之公民營機構、其他與航空站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
  13.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5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違反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民航局得撤銷其發給之航線證書或暫停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
  1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5.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辦法 第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開闢臺灣本島與連江縣、澎湖縣、金門縣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間定期航線所需之機場起降額度及時間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優先分配之。對於經營連江縣、…
  16.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3條 …備服務費、航空站地勤業機坪使用費、空廚業機坪使用費、民用航空運輸業因業務需要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機坪使用費(以下簡稱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機坪使用費)、輸油設備使用費、安全服務費、飛機供電設備使用費、機艙空調使用費、自動行李分…
  17.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9條 …民用航空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減半收取降落費:一、屬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所有,並經民用航空局核准從事訓練飛行。二、檢修後經核准從事試飛。
  18.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10條 …、在飛航中遵照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之命令降落。三、屬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所有,並飛往離島偏遠地區。前項第二款之民用航空器於規定期限內並得免收停留費。第一項第三款之離島偏遠地區包括:一、臺灣省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二…
  19.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13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公司或未指定代理人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收到民用航空局之過境費用明細表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美金或其等值外幣、匯票,掛號寄交民用航空局繳存國庫。
  20.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19條 …(構)或團體辦理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或認可業務: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或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二、財團法人、政府機關或行政法人。
  21.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7條 …內為有效。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代理人,申請國內飛航應以民用航空運輸業或經營商務專機之普通航空業為限;申請國際飛航應以具有經營國際運送業務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或經營國際商務專機之普通航空業為限;申請維修運渡或試飛之飛航,得由維修…
  22.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3條 …駛員及民航運輸駕駛員執行飛航任務時,不得逾六十五歲。民用航空運輸業國際航線之駕駛員,年逾六十歲者不得從事單一駕駛員飛航任務。
  23.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33條 …並得擔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除外之飛機機長或副駕駛員。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飛機之機長。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飛機之副駕駛員。
  24.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41條 …用及商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經檢定合格航空器型別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機長及副駕駛員。
  25.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50條 …並得擔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除外之直昇機機長或副駕駛員。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直昇機之機長。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直昇機之副駕駛員。
  26.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54條 …自用及商用駕駛員權利,並得擔任經檢定合格直昇機型別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機長及副駕駛員。
  27.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03條 …簽證,並受該維修廠之監督、考核。維修員應瞭解維修廠、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之手冊及相關技術規範,始得執行或督導其所核可之檢定項目。維修員不得代替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從事航空器之恢復可用簽證。
  28.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05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及提出相關文件:一、申請前二年內,曾在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合格航空器簽派員督導下,從事助理航空器簽派員工作一年以上。二、完成民航局核准之航空器簽派員訓練。三、申請前三年內曾任下列任何一目之職務二年以上或任何二目…
  29.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2條 …車及保稅車數量、場地設施使用需求、資本籌募計畫。三、民用航空運輸業委託辦理空廚業務意願書。四、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一)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發起人(或股東)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章程草案。(二)已設立之公司…
  30.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空廚業與民用航空運輸業簽訂空廚業務合約時,應報請航空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