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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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第三條、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外,準用…
  2.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3條 …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二、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三、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編製或與其他機構合作編製者,不在…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資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投資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商,除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外,並應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單一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其或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設立滿三年。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十九條至前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商準用之。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2條 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子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高於新臺幣十五億元,且每股淨…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12條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四條之四至前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商準用之。本節所稱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於證券商指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於期…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2條 …司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一、設立滿五年以上。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之豐富經驗。三、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之基金…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陸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依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陸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實收資本、成…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之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商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12. 行政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3條 …期貨交易所、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務事業。
  13. 行政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0條 證券商、期貨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均應分別送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
  14. 行政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7條 主管機關得視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務事業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命令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
  15. 行政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4條 …發行股票公司之普通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五、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私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六、其他經主管機關…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內容編製投資說明書;於國外向特定人私募基金者,應依私募地區之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準則。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條 …他人誤信之情事。投資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投資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投資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方式刊印投資風險警語;基金以外幣計價者,應註明基金計價之幣別。信託業兼營…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4條 …載事項如下:一、基金概況。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四、投資風險揭露。五、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六、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計價之幣別,且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該幣別為之。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三、基金投資:至少應包括基金投資之方針、範圍及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權限及基金運用之限制。基金經理人…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基金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二、基金之資產。三、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四、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簡介。二、事業組織。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四、營運概況。五、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六、最近二年受本會處罰之情形。七、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人原始信託財產應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並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兼營信託業務…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向本會申請核准。任何人非經前項核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已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本會許可:一、公司章程。二、業務章則。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本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營業執照。三、符合第八條規定之組織與同業…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7-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申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載明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二…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7-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一、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7-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二、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