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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條例核定設置之園區,其範圍內土地編定使用種類屬相同建築用地類別者,免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回饋金。
  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產業園區設置核定函發文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其屬未登記土地者,指辦理土地總登記完竣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消防、警政、海岸巡防及其他相關行政業務,由其主管機關指派或設置管理單位,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前項管理單位,應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設置。
  4.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36條 …端之調解及特許實施等事宜,得設鑑定暨調解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第6條 …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二、年度決算是否如期辦理完竣。三、有無設置帳簿及備置憑證。四、所送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是否與帳載各科目餘額相符。五、公司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有無由公司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六、公司應收之…
  6.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23條 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7.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25條 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8.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45條 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9.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46條 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10.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49條 遞耗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耗項目,按期提列折耗額。
  11.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76條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四、未依第…
  12.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79條 …:一、未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會計帳簿目錄。三、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簽名或蓋章。四、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簽名或蓋章。五、未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請承認。六、規避、妨礙或拒絕…
  13.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7條 …性及合理性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並得向本條例第十四條行政院所設置之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申請經費,辦理受損企業補助。前項改善調整計畫之執行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其最…
  14.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14條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並由行政院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四、基金之孳息。五、其他…
  15.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單一服務窗口,辦理下列事項:一、本條例與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輔導政策、措施之宣導、說明及諮詢。二、受理並協助企業、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與撰擬改善調整計畫書等相關事項。三、宣導並協助企業有效利用各經貿…
  16. 行政貿易法 第20條 …參展廠商及產品達一定規模時,應於其他國家主要貿易展覽場、館,設置臺灣產品館(區),以協助拓展貿易。主管機關為拓展臺灣精品形象,得於國內適當館、區,設置臺灣精品館(區),以協助廠商拓展貿易。
  17. 行政貿易法 第21條 …目範圍,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第一項基金之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其委員應包括出進口人代表,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推廣貿易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18.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第4條 …央農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前項補助經費應撥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水資源相關基金。
  19. 行政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水資源、溫泉之管理及永續利用,特依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0. 行政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之支用項目。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於扣除徵收之相關費用後,分作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專供第一項第七款用途之用。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撥交各該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屬縣市、直轄市政府專…
  21. 行政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第3條 再生水經營業應遵行事項如下:一、於其供水設施適當地點設置前條第一項各款水質項目之水質自動監測設備,並依其廠牌規格或設備製造商指定之週期及方法定期校正。二、每三個月應委託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於其…
  22. 行政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第4條 …遵行事項如下:一、再生水使用於第二條第二項用途者,應於適當處設置再生水告示標誌,並標示使用注意事項。二、再生水供水管線不得與其他輸送可供飲用水源之管線連接。三、再生水供水管線外露部分以紫色為之,並於管線明顯處以白色文字標…
  23.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鑿井:指挖鑿或設置於地面以下,可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者。二、引水:指抽汲地下水並加以使用或收益者。
  24.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5條 …國際商港、消防機關、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供水有中斷之虞,必須設置備用水井。七、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預防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對公共利益或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有設置備用水井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管…
  25.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保留或做為公共水井外,應於公共水井及公共管線設置完妥後填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養殖漁業生產區之水井填塞費用,得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編列。
  26.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2條 …二項引水原因消滅後,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保留設置備用水井之必要並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得於停止使用後一個月內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水權登記,並暫予封閉水井。
  27.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5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設置備用水井者,為定期維護需要,得抽汲必要水量;其抽汲水量紀錄表,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28.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4條 …儘量保持土地使用之完整性。二、設施應儘量選擇空地或地界邊緣處設置。三、管線經過農地時,埋設深度不得妨害耕種。四、於社區三十公尺內或行人經過頻繁處所設有泵浦馬達等機械電力設備者,應加裝安全隔離設施;其設備運轉發出噪音達管制…
  29.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5條 …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地上物補償費。三、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程需要,所需支付之臨時使用土地之費用。四、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程需要,所需支付之臨時使用之地上物補償費。
  30.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38條 聯絡井之設置規定如下:一、集水暗渠應在其末端、分歧點及其他必要處所設聯絡井,以利檢查維護。二、內徑應為一公尺以上。三、應予加蓋,並考慮其水密性,所有開口應為雨水、河水、垃圾、昆蟲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