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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 24 頁-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9-1條 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限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始得為之。前項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中,不得表示、暗示或影射具有超越登記內容範圍、虛偽誇張之成分或效能。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2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僱用之推銷員,應由僱用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變更時,亦同。動物用藥品推銷員,不得推銷非其僱用人製造或經銷之動物用藥品,並不得沿街設攤兜售或擅將動物用藥品拆封、改裝或作虛偽宣傳…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4條 …經核准製造之動物用藥品,如輸出國外時,應於輸出前由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5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之製造場所及其設備,就其製造程序、裝置、品質管制及有關資料等,應定期派員檢查之。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前項所定範圍派員抽查之。主管機關檢查或抽查時,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不得…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對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販賣業者、獸醫診療機構或其他使用動物用藥品者,得派員進入其場所,並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主管機關得派員赴禽畜與水產養殖場及飼料製造廠,稽查其有關動物用藥品之使用情形,並得作生體抽樣檢…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2-1條 動物用原料藥,以提供或售予製造含有該項原料藥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使用為限。但輸入動物用原料藥,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售予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而轉售製造含有該項原料藥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且每批以轉售一次為限。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2-2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用藥品種類、數量、銷售量及銷售對象等資料,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該資料保存三年。直轄市或縣(市)主…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2-3條 禽畜、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不得將下列製劑或藥品,使用於動物或動物飼料中:一、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動物用偽藥。二、動物用禁藥。三、前二款以外,來歷不明之動物用藥品製劑。四、人用藥品製劑。五、動物用或人用…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9條 …三項規定,非動物用藥品為相關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五、飼料製造業者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將該項各款所定藥品或製劑使用於動物或動物飼料中。飼料製造業者於一年內再次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將該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40條 …反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十、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聘請獸醫師或藥劑師。十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許可證而擅自營業。十二、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三…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條 原料藥品之名稱,應以中華藥典之名詞命名,並得冠以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以下簡稱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輸入業者(以下簡稱輸入業者)名稱。但中華藥典未收錄者,得使用中文學名或通俗名稱。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4條 動物用生物藥品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製造業者名稱、輸入業者名稱、商標或其他可資辨別之名稱、對象動物種類、動物疾病名稱、疫苗或其他生物藥品種類之順序命名。二、前款動物疾病名稱,應符合動物傳染病分類表或動物用藥品檢驗…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5條 …有三分之二以上文字與其他業者經檢驗登記之藥品名稱相同。不同之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以相同之藥品名稱申請動物用消毒藥品或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登記時,申請時間在後者,應修正為不同藥品名稱。但申請時間在後之藥品名稱已於核准檢驗登記前…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7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應由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填具申請書,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檢附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與提供附件一所定樣品及資料。但申請製造專供輸出之動物用藥品者,免…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5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非製造業者申請製造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或非製造業者且非輸入業者申請輸入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二、未符合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三、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未符合動物用藥…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6條 …賣業者(以下簡稱經銷商)名稱、地址;經銷商名稱之字體不得大於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名稱之字體。九、增印外文標籤或仿單;外文標籤及仿單內容,應與中文標籤及仿單內容相符,且中文品名之字體不得小於外文字體,並得以單一中文品名字體高…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8條 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名稱或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0條 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負責人或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三、製造業者並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一)自然人者,檢附載有變更姓名或地址記事之戶籍謄本或電子…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6條 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輸入許可證之輸入業者,或變更製造許可證之製造業者,應由變更前後雙方共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資料: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清冊一份。三、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之工廠登…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7條 …冊各一份,並依下列規定檢附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製造業者:(一)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二)國內巿售標籤及仿單正本一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四)委託製造國產動物用藥品…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8條 …料而取得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動物用消毒藥品,於本準則施行後,其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申請展延時,應提供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執行前述動物病原效力試驗之資料,展延許可範圍,始得包括對該等動物病原之效能。
-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4條 動物用生物藥品於製成或輸入報關完稅後,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逐批檢附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抽樣查驗:一、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申請書。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文件之影本。三、本批動物…
-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條 …庭之服務提供單位。六、藥商:指藥事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藥品製造業者或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西藥販賣業者。七、原料藥:指一種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或成分,常用於藥品、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
- 行政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6條 成藥及以批發或供人出售之固有成方製劑,應由藥品製造業者製造。中藥販賣業者得依固有成方所載之原名稱、成分、製法、效能、用法及用量,調製(劑)固有成方製劑但以於其營業處所自行零售為限。
- 行政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7條 藥品製造業者調製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應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行政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13條 藥品製造業者除含藥酒類不得以留置方式供銷家庭用戶外,得將自製之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以留置方式直接供銷家庭用戶。但以供銷民眾購用藥品較為不便之偏僻地區為限。家庭留置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之地區,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行政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14條 藥品製造業者將自製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留置於家庭用戶者,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申請供銷家庭留置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應事先檢具藥品名清單(格式如附件三)二份,申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轉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二、…
-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血液製劑原料,應以國內捐血而得,指國內製造業者製造血液製劑,供應國內使用者,應以國內捐血為其之主要原料來源。
-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血液製劑製造業者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國外輸入血液製劑原料,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輸入血液製劑原料報告書,包括下列事項:(一)國內血液製劑原料供應不足分析。(二)擬輸入血液製劑原料總量。(三)擬輸入血液…
-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及血液製劑輸入業者,應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下列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未來六個月(含報告當月)製造或輸入之血液製劑預估數量。二、前六個月(不含報告當月)實際製造或輸入之血液製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