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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 25 頁-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70條 船員服務手冊遺失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書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補發或換發之船員服務手冊有效期間,以原服務手冊為準。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74條 …實習項目,檢具體格檢查表,連同學生上船實習名冊向航政機關申領船員服務手冊。外國籍學生申請上船實習之資格與程序,比照本國籍學生,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一、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二、護照及一年以上居留證明文件。前二項以外之…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74-1條 …少一年。雇用人僱用實習生或見習生上船實(見)習時,雙方應簽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前項定期僱傭契約,雇用人應至少按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表之實(見)習生職務規定支給薪資。雇用人應為實習生或見習生提供質量適當之食物、臥室、寢具…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74-3條 …訓練項目,檢具體格檢查表,連同學生上船訓練名冊向航政機關申領船員服務手冊;其船上教學訓練期間之海勤資歷,准予載入船員服務手冊。外國籍學生申請上船進行短期教學訓練之資格與程序,比照本國籍學生,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一、外僑…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74-4條 …學生,可視自身業務需要,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雙方簽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75條 船長及甲級船員應指導並協助實習生研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實習生之工作及生活起居,由大副、大管輪管理並考核之。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76條 船員在船服務,船長由雇用人考核,海員由船長考核並報告雇用人。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77條 船上應備船員名冊,記載全船船員之職務、姓名、出生年月日、上船日期、護照號碼及其有效期間等事項,由船長簽章並負責保管。船員名冊記載事項變更或船上船員變動時,船員名冊應即更正。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78條 …外交部授權機構於船舶發生事故或其他情事認為必要時,得諮詢相關船員協助調查。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79條 乙級船員依下列規定取得當值資格:一、艙面部門:水手或其他艙面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二、輪機部門:副機匠或其他輪機部門之海員,須具…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0條 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一、水手長、副水手長,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幹練水手或舵工資格之海員中選任之。二、甲板助理員,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幹練水手或舵工資歷一年以上,並領有甲板助理員適任證書之海員中選任之。三、機匠長、副機…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1-1條 …事務部門之餐勤長、大廚、二廚、廚工應年滿十八歲以上,參加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餐勤人員基本知能訓練,並經結訓合格,領有證明文件,始得上船服務。前項訓練由航政機關核准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其訓練計畫、課程由船員訓練機構依海…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2條 通用部門之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一、幹練水手、舵工或機匠申請調任通用部門職務者,應先擔任副通用員,並具備六個月之海勤資歷及船上訓練記錄,同時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及輪機當值適任證書,始得晉升為通用員。二、非…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3條 公務船舶之船員,其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由所任職機關開具服務經歷證明,送交航政機關審核,並按其服務年資乘以三分之二計算海勤資歷認可之。前項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載明其用途。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3-1條 受僱於政府機關在兼具執行公務船舶上服務之船員,其所屬機關應依航行船舶船員最低配置標準之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分班配置,統一調度輪班,並將實際配置情況造冊,航政機關得隨時抽查。前項分班配置船員之海勤資歷,每班以三分之二日計算之…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3-2條 雇用人應為受其僱用船員服務之船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及防止事故管理制度或計畫。前項制度或計畫應明定下列事項:一、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之風險評估與船員培訓或指導。二、採取合理預防措施及不安全狀況之檢查、報告、糾正。三、指…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3-3條 …格之證書。前項檢查事項如下:一、最低年齡。二、體檢證書。三、船員適任資格。四、船員僱傭契約或就業協議。五、船員招募及就業服務機構。六、船員工作或休息時間。七、船員配置水準。八、船上起居艙室。九、船上娛樂設施。十、食品及膳…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4條 船員之獎勵,分為下列各種:一、嘉獎。二、記功。三、獎狀或獎章。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5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一、處理事件有顯著成績者。二、服務三年以上,工作努力,並無過失者。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6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功:一、船舶維護與保養有特殊功績者。二、船舶遇險,搶救有功者。三、維護國家權益,不為脅迫屈服經查屬實者。四、支援各種愛國運動或發起愛國捐獻有具體事實者。五、提供航海新知與技術,對發展航運有重…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7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發獎狀或獎章:一、擔任船員十年以上,工作成績特優者。二、救護本船或他船出險有特殊功績者。三、效忠政府,功績卓著者。四、遇重大事故能事先舉發或協助,使船舶轉危為安者。五、對船舶機器設備研究改進或創…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9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警告:一、依法令應向航政機關報告而不報告或無故逾限報告。二、經航政機關或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請求協助調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三、生活言行不遵守規定。四、不依規定…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90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航政機關調查屬實,處以記點:一、不服從上級之命令及指揮,其情節較輕。二、未經准假擅離職守或經准假而回船逾限。三、疏忽職務,其情節較輕。四、不遵守雇用人在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其情節較輕。五、不…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91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航政機關調查屬實,處以降級或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二年:一、不服從上級之命令及指揮,其情節較重。二、未經許可擅離職守或假期屆滿,延不回船,或第一次在國外擅自離船。三、疏忽職務,其情節較重。四、不…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92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航政機關調查屬實,處以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二年以上至五年:一、為他人或使他人冒名頂替執行職務。二、違反航行安全規章而致極嚴重災害損失。三、對船舶機器、設備或屬具管理不當或因執行職務上之過失而致海難,其…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93條 船員私運貨物或非法使人入出國者,按其次數及情節輕重處分如下:一、船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且其私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之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經處分確定者,第一次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第二次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94條 執行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之規定如下:一、航政機關於收回船員服務手冊時,應以書面通知船員限期繳回,但船員涉及刑責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執行。二、航政機關執行收回船員服務手冊期間之計算,應自船員繳交手冊至航政機關之日起算,在該收…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95條 船員應受懲處之行為,除依規定核議處分外,其有涉及刑事罪嫌者,航政機關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96條 船員之獎懲由航政機關辦理。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97條 船員之獎懲及當選為模範海員者,航政機關均應登記於其船員服務手冊獎懲欄內,以資考核。受處分之船員,其警告登記滿一年、記點滿三年,得免再登記於船員服務手冊內。受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者,自執行完畢之日起七年,或收回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