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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 14 頁-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0條 …、辦理國道、省道公路及直轄市所轄之快(高)速道路工程時,既有管線必須永久遷移者,應由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負擔全部費用。二、附掛於前款道路上橋樑之管線,遇有橋樑拓寬或改建,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應配合施工,辦理遷移,並負…
-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3條 其他管線單位因維修或建設需要,要求遷移電信線路,經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會勘受理者,所需遷移費用由各該管線單位全額負擔。
-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4條 …費:應按道路主管機關所訂標準核實計算。五、施工補償費:與遷移管線上下之地上物之補償費為限。電信線路遷移工程若採發包方式辦理,得依實際發包內容,按實際結算金額計算。
-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5條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依法設置之電信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前項情形之施工,除緊急事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者外,應於開始施工七日前,書面通知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攜帶管線圖面資料到場指明電信線路…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條 …設備。四、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五、電信網路:指由電信基礎設施…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46條 …協助其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以設置。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戶自行架設資通設備之機房。十四、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及其管線基礎設施。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法令規定逕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二、其舖設網路需與公用事業所有管線或相關設施附掛線路者,應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二項建設之電路如為微波鏈路,其頻率指配及電臺架設許可等事項,依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如…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六、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市內、長途及國際通信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電信線路、電信引進線、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項電信傳輸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配…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得向既有經營者請求諮商網路接續、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出租電路、國際通信必要設施等相關事宜。前項諮商,其程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統一安排,既有經營者應配合之。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依其他法令應取得相關證照、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核准、同意者,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為建設其固定通信網路之必要,須與公用事業所有管…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無法於合理期間自行建置或無其他可行技術替代者,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請求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網路資源,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共同成立管線基礎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管線基礎設施之規劃、建設及共用事項。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5條 經營者間之管線基礎設施及相關電信設備共用或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者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與他經營者相互協商之。如就同一事項有數經營者請求協商時,得同時為之。前項所定協商,應於開始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法令規定逕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二、其舖設網路需與公用事業所有管線或相關設施附掛線路者,應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二項建設之電路如為微波鏈路,應申請電臺架設許可;其所需之頻率,本會得視相關技術發展及頻率資源使用情形依規定核…
- 行政電信法 第2條 …、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三、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電信網路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線路、電信引進線、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項電信傳輸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配線架、機房及其他…
- 行政電信法 第3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 行政電信法 第32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之需要,得使用公、私有之土地、建築物。其屬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者,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當之補償。…
- 行政電信法 第38-1條 …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依前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
- 行政電信法 第45條 …書面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予以遷移。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第一項請求遷移線路之條件與作業程序、遷移費用之計算與分擔,及前項損壞電信設備者之責任與賠償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交…
- 行政電信法 第62-1條 …一第一項規定者。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管線基礎設施共用之請求者。八、規避、妨礙或拒絕電信總局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實施之檢查或不提供資料或拒不到場陳述意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
-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3條 …,專案調查小組得要求經濟部、交通部及國防部提供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圖、標示資料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