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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度。
  2.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4條 各級行政法院置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3. 司法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9條 …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該案移送或輔助偵查之司法警察機關、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其變更、延長或撤銷者,亦同。
  4. 司法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11條 …人得請警察、入出國管理、海岸巡防機關或該案移送或輔助偵查之司法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第一項人員為確認異常狀況之原因者,亦同。偵查中檢察官或其他有代理權限之人受第二項通報後,得轉知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法院。
  5.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23條 …額二分之一。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管理辦法,由司…
  6.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66-3條 …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7.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6條 檢察官得調度司法警察,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另定之。
  8.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09條 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
  9.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14-1條 各級法院及各級檢察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原職之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10. 司法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6條 庭務員及法警於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憲法法庭勤務,不另設席位。
  11.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條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對於少年…
  12.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通知人之姓名、性別、…
  13.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2條 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14.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3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一、逃匿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三…
  15.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4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同行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同觸犯刑罰法律。二、少年於收容、羈押、執行感化教育或徒刑之執行中脫逃。三、有事實足認為觸…
  16.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5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同行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自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通知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者,應依前項…
  17.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6條 前條規定,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準用之。前項少年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
  18.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7條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人證、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及通訊監察之規定,逕向該管少年法院聲請或陳報之。
  19.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9條 …後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補足或調查;受發回或發交之機關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20.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3條 同行書由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之。同行書應備三聯,執行同行時,應各以一聯交應同行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並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執行同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情形,由執行…
  21.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3-1條 少年行蹤不明者,少年法院得通知各地區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協尋之。但不得公告或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協尋少年,應用協尋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一、少年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
  22.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3-3條 …並準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驅逐出境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
  23.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不論何人知兒童有前項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前二項規定自本法修正刪除第八十…
  24.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條 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少年事件與司法警察機關之聯繫,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之規定。
  25.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條 司法警察機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將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時,應將該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電話號碼,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虞犯之事…
  26.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需經法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少年者,應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法官許可,並將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覆函附於警卷內。
  27.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條 司法警察機關逮捕、拘提少年,應自逮捕、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送請少年法院(庭)處理。但法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前項情形,其關係人之談話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形緊急,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
  28.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5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之少年現行犯、準現行犯,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式,報請法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29.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規定不解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
  30.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條 法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少年事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