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4 / 26 頁-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7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死亡之教職員,應以其死亡當月最末日為起算日,並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一所定其死亡當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計算其撫卹金。前項教職員屬本條例第五…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77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在職死亡之教職員,其支領月撫卹金之遺族,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辦延長給卹者,按其經審定之原月撫卹金領受比率,繼續發放。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在職死亡之教職員,其支領年撫卹金…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79條 亡故教職員之未成年子女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者,不再發放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81條 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教職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於教職員在職亡故並依本條例辦理撫卹時,補助七個月本(年功)薪額。前項本(年功)薪額以亡故教職員最後在職時經敘定之薪點計算。但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所計得之俸額…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82條 …勳績撫卹金者,以其死亡事實未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者為限。亡故教職員經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其教職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比照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所定標準發放。亡故教職員遺族依前四項規定申請…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85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撫卹金領受人之相關事宜,比照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86條 教職員亡故後,其遺族申辦撫卹案時,應以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亡故教職員之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案時,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一份,連同死亡證明書、遺族系統表、相關任職證件,由該教職員亡故時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機關審…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87條 …一個月,填具延長給卹事實表一份,檢同在學相關證明文件,由亡故教職員之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88條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申領一次撫卹金餘額,應填具申請書一份,檢同遺族喪失領受權證明資料,送由該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89條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定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事由,以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之。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90條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主管機關得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並由支給或發放機關發給撫卹金;俟主管機關依規定完成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變更或函知遺族原處分維持不變之事宜。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91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者,由主管機關製發審定函,送服務學校轉發退休教職員、資遣教職員或遺族,並副知審計機關、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及服務學校。前項經審定退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92條 退休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發放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六日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於退休生效日或開始支領月退休金之日起,轉發退休教職員並辦理核銷。…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93條 資遣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資遣給與,於資遣給與案審定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發放機關於審定後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資遣教職員並辦理核銷。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94條 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教職員之退休生效日,均以主管機關審定之退休生效日為準。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95條 退休教職員亡故後之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退休教職員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退休教職員於停發月退休金期間或依法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而於起支年齡前亡故者,得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發給遺屬年金。…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96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經依法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主管機關及服務學校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由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定期發放。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97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發給亡故教職員遺族之撫卹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一次撫卹金經審定後,由主管機關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簽具付款憑單,並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予遺族並辦理核銷。二、首期月…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99條 故教職員之月撫卹金領受人有變更時,由其他具領受權人檢附證明,送服務學校轉送主管機關註銷或變更之。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00條 …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殮葬補助費與勳績撫卹金。四、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之補償金,及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次補償金餘額。前項所定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認定支給機關:一、最後服務學校…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02條 …列規定辦理:一、各級政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將所屬退休教職員前一年度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後減少支付之下列金額及明細,彙送教育部審核:(一)優惠存款利息。(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發之月退休金(包…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03條 本條例第六十七條所定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比率,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銓敘部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後,擬具評估…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04條 退休教職員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調整時,其每次調整,應以前條所定調整方案實施時之給付金額為調整基準。退休教職員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時,分別由退…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05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退撫給與者,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檢同開戶申請書與教職員最後服務學校開立之證明文件,於指定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退撫給與之發放或支給機關存入各項退撫給與之用。前項所定退撫給與專…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06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之權利,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於行政程序法所定請求權時效內為之。前項所定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規定如下:一、一次退休金、首期月退…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07條 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教職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差額者,於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項或第六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發給一次退休金或一次撫卹金餘額之遺族,應扣…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3條 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有本條例所定應喪失、停止領受退撫給與或不符合領受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條件者,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或再任機關學校,轉報發放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月退休金、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依本條例及前項規定停止支給月退休金、遺…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6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其支領月撫卹金或年撫卹金之遺族,於領卹期限內有本條例所定喪失或停止領受月撫卹金之情形者,其撫卹金領受權得由經審定之同一順序其餘遺族繼受。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7條 退休教職員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列情事,應主動通知再任職機關或學校,由再任職機關或學校收繳其所領薪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8條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生效之教職員,不適用本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