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7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母法 第四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 第三節 退撫給與之停發及續發 第117條 退休教職員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列情事,應主動通知再任職機關或學校,由再任職機關或學校收繳其所領薪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