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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30條 水翼之設計,為確保其船身能於不同排水量、俯仰、傾側之狀況下安全浮航或翼航,設計時應經計算及模型試驗,以確定重量之分佈、水翼之形狀、型式及位置、推進器之推力及軸線之傾斜度等,均能配合船身之結構強度,並能獲致最佳之穩度。
  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5條 …情形。(三)防火區劃及結構情形。(四)舷窗、水密門、防火門、排水門及界限線下船殼板上所有各種污水及其他排洩口連同其機械裝置、遙控系統情形。(五)乘客甲板佈置。(六)乘客艙室及衛生設施。三、輪機部分(一)主機概況。(二)鍋…
  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7條 …上艙蓋及蓋板圖。(十一)水密門及其操縱裝置圖。(十二)船殼上排水孔圖。三、輪機部分(一)機艙佈置圖。(二)主輔鍋爐及壓力容器佈置圖。(三)舟必水泵佈置及其能量圖。(四)給水管路佈置圖。(五)舟必水管路佈置圖。(六)壓艙水…
  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29條 …所稱之特殊任務,包括下列各款:一、關閉舷窗、水密門、防火門、排水門以及艙區艙壁甲板線以下之船殼板上所有各種污水及其他排洩口等。二、關閉風扇及通風系統。三、操作各種救生、消防、燈光、音號、旗號及救難等設備。四、準備並施放救…
  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36條 各水密門、舷窗、活閥與排水口之關閉機件、煤灰滑槽與垃圾滑槽應每週舉行使用演習一次。航程需時滿七日者,應於離港前作一次完全之演習,此後並應於航程中,每七日至少舉行演習一次。位於主要橫置艙壁上之所有水密動力門與鉸鏈門,在航行…
  6.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2條 …修正案設計、建造,且船舶航行時最大船速在參點柒乘以設計水線時排水體積(立方公尺)之零點一六六七次方以上,以每秒公尺計(公尺/秒)之船舶。
  7.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14條 高速船應具備下列各種狀態下之浮力與穩度:一、船舶於非排水模式及過渡模式操作下應有安全之穩度。二、船舶於排水模式操作下應有安全之浮力及穩度。三、船舶於任何系統故障時,應有由非排水模式與過渡模式安全轉換至排水模式之穩度。高速…
  8.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6條 …所生之傾側力矩。其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船舶要目。二、空載排水量及自模基線與舯剖面中心線之交點至重心之垂直距離。三、自由液面修正表。四、容量及重心。五、所有許可之排水量,少於四十度之泛水角度曲線圖或表。六、適合於營運吃…
  9.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3條 …深之百分之八十五,其單位以公尺計。V為該船模吃水為d1時之模排水量體積,其單位以立方公尺計。如船殼板為金屬質者,其艉部膨出部分不計。如船殼板為非金屬質者,應包括船殼板之體積。
  10.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6條 …艛,有無變更或影響乾舷之計算。三、各開口處之防護裝置、欄杆、排水口以及船員室出入口之設施。四、依第十一條規定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查認可之各項有關船舶穩度、結構計算資料。
  11.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6條 …結構有所變動,影響載重線計算。二、各開口處之防護裝置、欄杆、排水口以及船員室出入口之設施等,未予適當保養以保持其有效之情況。三、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施行檢查,或已檢查不合格。四、結構強度已低至不安全之程度。五、船身受損有礙…
  12.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6條 …設有符合第七十四條規定門扉之船艛內與甲板室內導出而貫穿船殼之排水口,應依下列規定裝置人員易於接近操作之有效設施,以防海水內流:一、在正常情況下,每一排出口應裝置自動止回閥一個,且此閥應能在乾舷甲板以上部位關閉者。二、自排…
  13.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7條 …器艙內由人員直接操作者,其各主輔機於運轉時所需之各海水進水及排水閥得為就地操作者。但操作裝置之位置應能隨時迅速接近,並應附有該閱啟閉之指示裝置。
  14.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8條 裝於任何高度之排水孔與排出管,其貫穿船殼板之出口位置,如在乾舷甲板垂直下方與乾舷甲板之距離超過四五○公釐;或在夏期載重線垂直上方與夏期載重線之距離未超過六○○公釐者,應於船殼外板處裝設止回閥一具。但除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規…
  15.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9條 排水管如有未依第七十四條規定設置門扉之船艛或甲板室內導出者,應直接引至舷外。
  16.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4條 …密度之淡水最大乾舷。△4○T△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載重線上時之排水量,其單位為公噸。T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載重線上時,每公分之吃水噸數,其單位為每公分公噸。如船舶在夏期載重線上之海水排水量不能確定時,前項淡水最小乾舷得依照夏…
  17.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7條 船側開口、排水孔、衛生水管舷窗、欄杆、洩水口及船員住室之出入口等,應分別依第九十五條至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辦理。
  18. 行政船舶法 第83條 …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小船船體、主機、副機與艉軸系、電機設備、排水設備、舵機、錨機與繫泊設備、救生設備、消防設備與防火措施、起居與逃生設備、航海用具與其他附屬用具之檢查、丈量、檢查費與丈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
  1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18條 …二八○平方公尺之面積。三、應於其輸出之一邊裝設附有末端開口之排水短管及試驗閥一個,該閥及管應有適當有效之斷面積,以供試驗時排出規定之水量,仍能保持規定之壓力。四、水泵之海水進口,應儘可能設於裝有該泵之空間內;其佈置應在船…
  20.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52條 …或其他易於保持清潔之材料,並不得使用石灰粉刷。七、設有適當之排水設施。
  21.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65條 …潔。五、浴廁之地板應採用於洗刷之耐用防水材料構造,並有適當之排水設施,排水口之位置應考慮船舶縱傾之平均角度,護位於該空間之最低部位。六、浴廁之艙壁應採用鋼材或其他適當材料構造,其下部自甲板向上至高達二三公分應為水密。七、…
  2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74條 …。五、污水:指自廁所、盥洗室、醫療處所、藥劑室等之盥洗用具或排水管,或自裝載有動物艙間所排洩之污水或與污水相混之廢水。六、垃圾:指船舶在正常操作中經常或定時處理之鮮魚以外之食物、殘湯、剩羹及船舶作業所生之廢棄物。但不包括…
  23.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77條 …取樣,即在流速下樣品進入取樣管,使所取之樣品能充分代表該設備排水口所排之水。取樣佈置裝有旋塞時,應打開旋塞使至少先自由流動一分鐘。十、試驗所用液體之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備主要係依賴重力時,輸至試驗系統之液體,其溫…
  24.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條 …指船舶在比重為一點零二五之海水中,吃水相應於所勘劃之夏季乾舷排水量與該船空船排水量之差異,以噸計算。二十二、空載量:指船舶在無貨物,艙櫃內無燃油、潤滑油、壓載水、淡水及鍋爐給水,且無消耗物料、乘客、船員及其行李物品時之排…
  25.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9條 計算實際艙區劃分指數時,應採用船舶完整無破損狀況下之排水量決定剩餘穩度曲線之正扶正力臂。
  26.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4條 在雙重底內設置之水井,與各艙之排水設備等相連通時,水井之深度,不得超過雙重底中心線上之深度減去五百毫米。但位於螺旋漿推動船舶軸道之後端者,得延伸至外底。前項水井以外之其他各井,經航政機關確認其佈置與本節所規定之雙重底具有…
  27.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7條 水密艙區劃分艙壁為管路、排水孔、電纜等貫穿者,其裝置應確保各艙壁之完整水密。不構成管道系統一部分之閥及旋塞不得用於各艙壁。鉛或其他易於感熱之物質,亦不得使用於貫通各艙壁之諸系統中,以防在發生火警時,該等系統之毀壞而損及各…
  28.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7條 …在各種天候狀況下,為迅速排除露天甲板上之海水,應裝設有必需之排水口,欄杆或排水孔。
  29.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9條 …達之處。五、客船艙壁甲板上與貨船乾舷甲板上封閉之貨物處所應設排水裝置。但航政機關確認為無安全顧慮時,得同意免設排水裝置。
  30.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0條 …抽排設備,其設備應於船舶遭難後之狀況下,均能自水密艙區抽水或排水。但淡水艙、壓載艙、油艙、液貨艙不在此限。吸水口及吸水管應作妥善安排,以使艙區內之水得以流至吸水口。特殊艙區之抽水設備,經航政機關確認不必要,並依規定計算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