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重底內設置之水井,與各艙之排水設備等相連通時,水井之深度,不得超過雙重底中心線上之深度減去五百毫米。
但位於螺旋漿推動船舶軸道之後端者,得延伸至外底。
前項水井以外之其他各井,經航政機關確認其佈置與本節所規定之雙重底具有同等之保護作用者,得同意設置。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4條
第四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 第二節 客船及液貨船以外貨船之雙重底
第24條
第四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 第二節 客船及液貨船以外貨船之雙重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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