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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4條 …內航線收費費率收費。三、外籍民用航空器飛航國際航線,入境後或出境前在國內一個以上之飛行場、航空站起降時,其在國內之飛航視為國際之延長,仍按國際收費費率收費。前項各費之收取應按架次及機型計算,各民用航空器自降落至起飛為一架…
  2.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8條 …,按使用性質及小時數計收。七、自動行李分揀輸送系統使用費,按出境航空器架次計收。八、過境航路服務費,按過境航空器使用次數計收。九、航空通信費,按使用性質分別計收。十、飛航服務費,按飛航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之航空器每架次最大…
  3.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7條 …得適用第二章至第六章規定申請檢定,並應檢附有效居留證影本或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4. 行政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第2條 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之旅客,除下列各款人員外,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繳納機場服務費:一、持外交簽證入境者、外國駐華使領館外交領事官員與其眷屬、經外交部認定之外國駐華外交機構人員與其眷屬或經外交部通知給予禮遇之外賓與其隨行眷屬。…
  5. 行政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第3條 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由航空公司依下列費率隨機票代收: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每人新臺幣五百元。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每人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三、自中華…
  6. 行政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第4條 依第二條規定免繳納機場服務費者,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出示證明文件;航空公司應將證明文件資料登錄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所屬航空站(以下簡稱航空站)或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印製之日報…
  7.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8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8. 行政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34條 …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技術士證、符合申請檢定資格之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之身分證明文件入場。應檢人入場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前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監場人員指示位置,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答案卷浮籤或答案卡姓名、准…
  9.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8條 …機關及警察機關應負責管轄區域內暫置場所周邊之防制走私、非法入出境及治安維護事宜。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及警察機關基於治安維護需要,得進入暫置場所執行大陸船員人數清查、身分查核等相關事宜。
  10.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出境。
  11. 行政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第3條 出境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檢疫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護照、機船票及相關文件申請檢疫。
  12. 行政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第4條 攜帶出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合格,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動物應施檢疫物: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核發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二、植物檢疫物: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但輸入國要求發給檢疫證明書、加註檢疫條件或註明經檢疫處理者,得發…
  13.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產製品、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野生動物之活體入、出境者,應依前三條規定辦理。
  1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本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居住…
  15. 行政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 第18條 …區管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國際港埠衛生安全小組之運作、入出境之檢疫及港區衛生之監測管理。二、預防接種之簽證與疫苗儲存處理、檢疫規費之徵收及檢疫憑證之簽發。三、各區傳染病之監測管理、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運作及天然災害有關…
  16. 行政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23條 …主管機關核准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已輸出境外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訊、資料,應立即銷毀。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未就應予銷毀之生物檢體與相關資料、資訊予以銷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前四項情…
  17. 行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31條 …項但書規定裁定停止強制治療。前項規定,對於犯罪後經驅逐或限令出境者,不適用之。第一項之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執行期間屆滿前,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一年;其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18. 行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41條 …;其登記、報到期間為五年。前二項規定,對於犯罪後經驅逐或限令出境者或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第一項、第二項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其登記內容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七日內辦理資料異動。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