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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 43 頁-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公路經營業所修建之公路、隧道、橋樑、停車場、服務站發生災害時,應儘速搶修通車,並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公路經營業收費票證,應於使用前送請公路主管機關查證驗章,無驗訖章者,不得使用。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公路經營業於開始收費前,應將收費站之設置及收費人員配備情形,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公路經營業所收之通行費,除直接用於公路經營業管理事務者外,不得動支。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8條 公路經營業對其所有之公共設施應妥為登記管理,非經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註銷。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公路經營業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及每年終了後六個月內,檢具左列報表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備:一每年每月收支對照表並附:(一)養護費支出明細表。(二)管理費支出明細表。(三)災害修復費用支出明細表。二、當年資產負債表,並附財產…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40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對其所監督之公路經營業隨時派員視察,並得檢閱有關帳列文件。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公路經營業經營期滿應於期滿前一個月編製交接清冊,於期滿日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移交。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公路經營業應於收費期滿移交公路主管機關後一個月內,將其私有設備及物品拆移,逾期由公路主管機關代為執行,其費用由該公路經營業者負擔。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管轄裁決案件區域。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4條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沒入者,該沒入之車輛或物品應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或其委託之應回收物品回收處理業(以下簡稱回收處理業)或車輛拍賣、保管業者處理。前項公路監理機關與其委託之回收處理業或車輛拍賣、保管業者應訂定契約,契…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5條 公路監理機關或其委託之回收處理業、車輛拍賣、保管業者收受移送之沒入車輛或物品時,應逐筆登記並開具收據,其屬車輛者應過磅並拍照存證交付移送機關。移送機關須併同違規單之移送聯,移送管轄之處罰機關處理。代保管之沒入車輛或物品,…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6條 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沒入車輛或物品之違規案件,均應於規定期限內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之,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公開拍賣無人應買且不繼續拍賣者銷毀之。前項情形該管公路監理機關應將預定公開拍賣或銷毀之日期、時間、…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8條 應銷毀之沒入車輛或物品,由公路監理機關依廢鐵實際重量,按當地當時之市價洽售予銷毀之回收處理業。公路監理機關與回收處理業或車輛拍賣、保管業者訂定之契約,其廢鐵銷售價款及拍賣所得價金,扣除拍賣費用、搬運費、保管費、壓毀工資及…
-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4條 …臺幣三百萬元為限,為期六個月。五、計程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者,每輛每月補貼汽油、柴油加油、液化石油氣加氣或充電之費用新臺幣二千元,為期六個月;補貼額度未於當月份用罄者,得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
-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5-1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申請振興資金貸款,額度已達規定上限,仍有周轉金需求者,得向金融機構申請維持營運資金之融通貸款,並由財團法人中小…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8條 …業機構提出申請,並經專業機構審核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委託指定之公路監理車籍資料維護機構代為寄發。
- 行政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第5條 …,依路面等級以基本運價乘載重、里程計算。前項基本運價以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為準。運輸里程尾數不足一公里者,按一公里計算。運費總計尾數未滿一元者,以一元計算。
- 行政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第12條 …業同業公會按裝卸工人每月之平均工資及其工作量核算後,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裝卸貨物未滿一噸者以一噸計算。二、零擔貨物每百公斤之裝卸費,按每噸裝卸費十分之一計算,不滿一百公斤者以一百公斤計算。三、僱用臨時工擔任裝…
- 行政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管理之公路,包括公路主體設施及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前項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指在公路主體設施之外,為配合整體交通需要所設之人行道、人行陸橋或地下道、排水溝渠、照明、交通管制設施等。
- 行政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管理,指公路主管機關,就其主管之公路,將修建、養護、管理、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處罰、責令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限期改善及拆除等事項業務,委託另一機關辦理。前項所稱公路之修建,指原有公路之改善及修復工程…
- 行政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5條 委託管理之範圍規定如下:一、將同等級公路系統全部委託管理。二、將同一條公路全部委託管理。三、將公路之某一路段委託管理。四、將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委託管理。前項委託管理之公路,如係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時,以委託該公路之主體設…
- 行政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6條 …託管理事項、法規依據及期限公告之,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一、公路基本資料。二、用地基本資料。三、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資料。四、委託管理事項。五、委託管理期間。六、經費負擔原則。七、其他事項。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料,於前條…
- 行政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7條 公路用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仍為原公路主管機關所管有,不因委託管理而變更;在委託管理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仍應以原公路主管機關登記之。但依前條規定於委託管理契約書另有協議約定者,從其約定。
- 行政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8條 公路或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在委託管理期間所需之經費,應由委託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但依第六條規定於委託管理契約書另有協議約定者,從其約定。
- 行政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9條 公路遇有拓寬或局部路段改線新闢之必要時,原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受委託機關規劃、設計、施工,所需經費得協調受委託機關共同負擔。
- 行政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發布前,業經委託管理之公路及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凡符合第五條規定者,得繼續由受委託機關辦理,並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補定契約書。逾期未補定契約書者,委託關係失其效力,原公路主管機關即應依法負責管理。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公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