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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2.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
  3.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4.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5.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本會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6. 行政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6條 …、查核範圍、績效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五、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辦理績效。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7.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6條 …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該等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前揭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辦理之方式,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保險業另訂定其…
  8. 行政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查核範圍、稽核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六、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辦理績效。七、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派任及管理制度。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第四款有關投資後管理方式,應…
  9.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10.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會首長交代由行政院院長或院長派員監交。本會各單位主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11.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12.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
  13.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規定之清冊,各單位移交主管人員應造具四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本會首長核定存查,一份本會人事室存查。第六條規定之清冊,各單位移交經管人員應造具三份,送交…
  14.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會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會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15.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會首長核定。
  16. 行政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9條 …人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三、各級主辦人員與上級主計機關(構)主管人員之遷調。四、各級佐理人員之遷調。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
  17.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及所屬各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18.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由行政院派員監交,本總處所屬機構首長交代,由人事長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結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
  19.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20.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
  21.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22.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23.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
  24.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10條 …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三、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本(年功)俸及技術或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較原支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
  25.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9條 …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並報本行備查。前項以外兩廠人員之考核,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評會初核後,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外,得逕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人評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
  26.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院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前任人員離開任地時,應依本條例及本細則之規定,與後任人員或職務代理人員(含經行政院或本院院長核…
  27.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院院長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本院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院院長派員監交。本院經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院院長派員或授權單位主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
  28.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院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一、交代表冊總目錄。二、單位章戳清冊。三、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四、財物清冊。五、事務清冊。六、文物清冊。七、其他有關主管人員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29.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後任本院院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本院院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30.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院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送達新任人員,一份會陳本院院長核定。本院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比照前項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