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9 / 200 頁
  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3條 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5條 …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6條 法院對於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適用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7條 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
  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9條 …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但於宣示判決之日起十日內,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判決書者,法院仍應為判決書之製作。前項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並與判決書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0條 …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2條 …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為之:一、本案案由及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參與沒收程序之理…
  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3條 …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下列事項:一、本案案由及其管轄法院。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三、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項。四、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及…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4條 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5條 …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前項之同意。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6條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7條 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8條 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20條 法院應將審判期日通知參與人並送達關於沒收其財產事項之文書。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21條 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參與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一項情形,如有必要命參與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其經合法傳喚,…
  1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25條 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
  1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29條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案案由。二、聲請撤銷宣…
  1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30條 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2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31條 法院對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應通知聲請人、檢察官及自訴代理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2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32條 法院認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沒收確定判決中經聲請之部分撤銷。…
  2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33條 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34條 …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2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35條 前條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
  2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36條 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對於前二項抗告法院之裁定,得提起再…
  2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38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一、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39條 聲請訴訟參與,應於每審級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訴訟參與聲請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案案由。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三、非被害人者,其與被害人之身分關係。四、表明參與本案訴…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40條 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42條 …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前項但書之限制,得提起抗告。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43條 …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法院應聽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