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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2條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三、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不當使用學校依法規定違禁物品,有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虞。四、其他現在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學生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
  2.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3條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包括疑似霸凌或故意傷害事件後,應先行保全或初步調查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調查進行;並得要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作必要之說明…
  3.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4條 學校校長應於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之任期,與防制委員會委員相同,並依本準則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小組審查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4.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委員全體一致同意應不予受理者,調查學校應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件。二、無具體之內容。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四、同一…
  5.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6條 …受理決定者,於收受不受理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6.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7條 生對生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處理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
  7.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35條 …要時,防制委員會應依調和報告對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決議,學校應於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終局實體處理:一、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置。二、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三、採取適當管教措…
  8.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36條 …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列席提供意見。生對生霸凌事件調查過程中,學校、處理小組及防制委員會,除有必要者外,應避免重複訪談學生。防制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9.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38條 …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於調和、調查、處理階段或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得為下列處置: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席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
  10.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39條 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訪談下列人員時,學校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一)當事人。(二)檢舉人。(三)學校相關人員。(四)可能知悉事件之其他相關人員。二、前款人員應配合處理小組之調…
  11.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40條 前條第一款錄音、錄影內容,由學校自行列冊保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條第八款規定之保密義務…
  12.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41條 …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檢察機關、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學校有配合提供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之義務。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13.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43條 …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處理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防制委員會審議;審議時,處理小組應依防制委員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14.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46條 學校應於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或收受調查學校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學校依前項規定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和報告或調查報告。學校應告知行…
  15.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47條 學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調和報告、調查報告或其他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16.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48條 行為人不服學校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得於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不服,而依各級學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時,一併聲明之。
  17.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49條 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者,於收受終局實體處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18.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0條 …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陳情。陳情人誤向應受理之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陳情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陳情之日。
  19.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1條 專科以上學校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依本章規定調查及處理。行為人同時包括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併案準用本章規定調查,並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理。審查小組決議應受理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時,學校應於七…
  20.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2條 防制委員會調查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時,應自專科以上師對生人才庫遴選人員擔任調查小組委員。前項調查小組應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並應全部外聘;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學校對於與師對生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21.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3條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審議程序,準用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22.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4條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除依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查報告。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
  23.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5條 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八條規定情形者,學校應自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之日起十日內提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或終局停聘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依…
  24.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6條 專科以上學校除有前條情形外,應於防制委員會就師對生霸凌事件作成決議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法規、學校章則或聘約之規定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25.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7條 專科以上學校職員、工友疑似霸凌事件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26.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8條 學校、防制委員會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決議輔導行為人時,學校應立即啟動輔導機制。必要時,前項輔導機制應就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持續輔導行為人,並定期評估是…
  27.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9條 前條輔導,學校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學校執行輔導工作之人員,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曾參與調和、調查之處理小組委員,應迴避同一事件輔導工作。但偏遠地區學校欠…
  28.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60條 學校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調查小組、主管機關諮詢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審議小組,於調和、調查、處理及審議本準則之事件時,關於委員之迴避,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29.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61條 校園霸凌事件情節重大者,學校得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30.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62條 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將處理情形、調和報告、調查報告、防制委員會及學校之會議紀錄,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