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3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三章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第23條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包括疑似霸凌或故意傷害事件後,應先行保全或初步調查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調查進行;並得要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作必要之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