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項。二、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