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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包括林業主管單位)應輔導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之。育林、伐木、集材、運材等作業,應避免引起沖蝕、破壞地表或損及排水系統。
  2.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言:一、能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計畫者。二、區域內自然條件及農業經營形態具有代表性者。三、區域宜農牧地集中,且具有繼續開發可能者。四、區域內土地能積極實施適當水土保持處理,推行機械化經營與公共設施興建者。
  3.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4條 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
  4.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8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一、集水區之治理。二、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三、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四、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
  5.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11條 國、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由當地森林主管機關輔導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6.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21條 …,未經徵收或收回者,管理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補償金估算,應依公平合理價…
  7.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22條 …機關收回。三、土地為私有者,停止其開發。前項各款之地上物,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理;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管理機關逕行清除。其屬國、公有林地之放租者,並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8.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23條 …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已完工道路或設施之養護,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9.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24條 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其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保證金於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經檢查合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後發還之。有…
  10.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32條 …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1.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33條 …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
  12.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38-2條 …修正生效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依本法之規定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其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本法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水土保…
  13.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條 …度,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對農、林、漁、牧業之損失,提高農業經營保障,安定農民收入,特制定本法。
  14.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3條 …項。三、保險業: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並依法設立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四、保險人:指在農業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義務之保險業及農會、漁會。五、要保人:指…
  15.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23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二、命其解除總幹事或職員之職務。三、解除理事、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
  16. 行政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第6-1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組織之共同經營機構,其所有出資農會將共同經營機構全部資金轉出資或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者,不受第五條第一項及前條之限制。
  17. 行政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第8條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書。三、出資或投資計畫書。四、公司經營計畫書。五、公司章程草案。六、公司發起人名冊。農會出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本項同意文件核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司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於設立登記核准…
  18. 行政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3條 …二千平方公尺。八、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或畜牧設施之養畜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之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
  19. 行政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4條 …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一、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二、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二‧五公尺以下且長度在一百公尺以下者。三、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
  20. 行政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17條 …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後,發現毗鄰土地有二件以上申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得合併審查,分別核定或審定。
  21. 行政農會法 第4條 …。四、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優良品種之繁殖及促進農業專業區之經營。五、農業推廣、訓練及農業生產之獎助事項。六、農業機械化及增進勞動效率有關事項。七、輔導及推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家庭農場發展及代耕業務。八、農畜產品之運銷…
  22. 行政農會法 第5條 各級農會為辦理前條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共同經營機構,聯合經營,並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共同經營機構為法人,其組織經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會辦理會員金融事業,應設立信用部,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目的事業…
  23. 行政農會法 第21條 …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24. 行政農會法 第45條 農會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經整理後,應即令其改選。
  25. 行政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第4條 農產品經驗證機構驗證合格,同意其農產品經營者使用該類驗證農產品標章。驗證機構應負責驗證農產品標章相關管理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契約書中應定明驗證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26. 行政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第7條 …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優良農產品:由農產品經營者將標籤及其標示內容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自行印製;變更時,亦同。(二)產銷履歷農產品:由農產品經營者將已印製標章之標籤,至中央主管機關農產品產銷履歷…
  27. 行政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第8條 …第二項第一款簽訂之契約約定,停止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時,農產品經營者應立即停止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應即派員核對前項停止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之農產品及其包裝或容器庫存之數量,並採取相關措施,農產品經營者不得…
  28. 行政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41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由各事業單位依據各該事業經營實績及其事業計畫、法定預算分別編列決算之事業報告。
  29. 行政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46條 事業損益類事業之支出應依經營效能比率增減之,實際收入較法定預算增加時,其支出得比率增加;實際收入較法定預算減少時,其支出應比率減少,得免辦理追加減預算。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之實際所入較法定預算增加時,其相關支出得依比率增加…
  30. 行政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68條 …證。二、會計帳簿。三、會計報告。四、預算執行。五、財務結構及經營績效。六、會計處理程序。七、各項資產、負債及淨值之評核。八、現金收支處理及庫存。九、財物收支處理及盤存。十、有關財務之會務及業務事項。十一、上年度或上次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