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8 / 200 頁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7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二、董事長、總經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之資格…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8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負責人或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二、未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三、營業計畫書或兼營證券投資…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9條 …值占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應依本會規定先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但募集發行組合型及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在此限。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0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但由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不得為之:一、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3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4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二、董事長、總經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之資格證明…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5條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負責人或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二、營業計畫書或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6條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載明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決…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7條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一、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8條 期貨經理事業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得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但由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不得為之:一、營業滿三年。二、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三、應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八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股不少於已發行股份…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2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3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4條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負責人或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二、未符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三、營業計畫書或兼營證券投資信託…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一、營業滿一年。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不在此限。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三、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7條 …信託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設立許可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執照費:一、設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者,應按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者,為新臺幣二千元。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9條 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2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項業務所取得之證券,應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辦理第一項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一、董事會議事錄。二、營業計畫書。三、內部控制制度。四、業務操作辦法。五、各項業務應備之契約。
  21.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信用帳戶之開立。二、融資融券之申請及償還。三、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四、有價證券或商品之抵繳。五、融券短差證券之取得。六、融資擔保證券及抵繳證券或商品之過戶。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
  22.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以現券償還者,得由證券金融事業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融券人負擔。
  23.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申請,於券源不足時,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方式取得證券予以融通。前項融通證券之費用,應由證券商支付。
  2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轉融通開戶手續。二、轉融通申請與償還手續及償還方式。三、轉融通之金額、保證金及擔保品之計算與補繳。四、轉融通擔保品之徵收、補繳與處分。五、轉融通取得證券之運用與保管方式。六、轉融通股權之…
  2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融資帳戶之開立。二、開戶條件。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四、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五、以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者,其擔保有價證券之種類及其抵算標準。六、有價證券之抵繳。七、融資擔保證券及抵繳…
  2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融資帳戶之開立。二、開戶條件。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四、擔保品融資比率之計算。五、擔保維持率之計算。六、擔保品補繳之種類、比率及期限。七、擔保品處分。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證券金融事業辦…
  2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1條 …法載明之: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開立。二、有價證券借貸之申請及償還。三、擔保品之種類及更換。四、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五、出借證券差額之取得。六、擔保品之過戶。七、履約保證金提存。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
  2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4條 …以現券償還。二、由證券金融事業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客戶負擔。三、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
  29.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0條 …止申報生效函送達之即日起算,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主管機關收到補正書件之即日起算屆滿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證券商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停止…
  30.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2條 …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開始發行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