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8 / 200 頁
  1.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2條 超輕型載具經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檢驗合格作成檢驗紀錄後,民航局依該檢驗紀錄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超輕型載具檢驗合格證(以下簡稱檢驗合格證,如附件四)。前項檢驗合格證及第十三條第一項換發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間,機…
  2.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3條 …於檢驗合格證期滿前三十日至六十日間,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檢驗合格證:一、原檢驗合格證影本。二、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之檢驗紀錄。超輕型載具經改裝、遭受…
  3.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4條 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實施前二條規定之檢驗時,得通知所有人在場接受查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所有人不能到場者,得委託他人到場。
  4.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5條 …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檢驗合格證,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檢驗合格證遺失或毀損時,所有人應敘明理由,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補發或換發。
  5.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6條 …維護紀錄;年度或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之定期維護檢查,應由活動團體之授權檢驗人員執行及簽署並記錄,以符合安全飛航條件。前項活動團體授權檢驗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得執行維護檢查工作:一、熟悉相關民航法規。二、具有瞭解及閱讀組…
  6.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7-1條 年滿十五歲,並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者,始得搭乘其所屬活動團體之教練操作之超輕型載具活動,且不得實際操作超輕型載具。實施前項飛航活動前,活動團體與教練應提供有關不適合同乘飛航各種情形、該次飛航相關之安全限制及保險理賠範圍等事…
  7.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9條 …同類別之學習操作證者,應年滿十八歲並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發給操作證(其應記載事項如附件五)後,始得在教練監督指導下學習操作超輕型載具:一、申請書(如附件六)及半年內之彩色一吋身分證用脫帽照片二張…
  8.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0條 申請普通操作證者應年滿十八歲並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發給操作證後,始得單獨操作超輕型載具飛航:一、申請書及半年內之彩色一吋身分證用脫帽照片二張。二、申請測驗前依據普通小型車體檢認定標準並經公路監理…
  9.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1條 申請教練操作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發給操作證後,始得執行教練工作:一、有效之普通操作證影本。二、申請書及半年內之彩色一吋身分證用脫帽照片二張。三、申請測驗前依據普通小型車體檢認定標準並經公…
  10.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2條 …。操作人得於操作證期滿前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一、原操作證影本。二、術科測驗合格報告。三、符合第十九條第二款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四、換發教練操作證者另應檢附最近一次超輕型載具…
  11.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3條 操作證需增加簽註者,應由操作人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一、原操作證影本。二、完成其所屬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之訓練證明文件。三、經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增加簽註之學、術科測驗合…
  12.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4條 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其測驗人員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執行測驗工作:一、活動團體,經民航局審核具有超輕型載具測驗能力者。二、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給證者。受民航局委託測驗之活…
  13.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5條 …內無違反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而受處分之紀錄者,得由其所屬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並發給超輕型載具測驗工作證(以下簡稱測驗工作證,其應記載事項如附件七)後,始得執行測驗工作:一、具有飛航總時間一千…
  14.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6條 受民航局委託測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不具備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資格者,民航局得終止其委託;其測驗人員怠忽測驗工作、作不實之測驗結果或違反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者,民航局得廢止並註銷其測驗工作證。經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
  15.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7條 …、超輕型載具應避讓無動力之航空器。操作人之飛航紀錄,應由活動團體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16.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7-1條 活動團體應於飛航活動前,向民航局指定之飛航管制單位詢問與活動空域相關之飛航公告資訊。活動空域經飛航公告發布關閉時,活動團體不得從事活動。
  17.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8條 …具活動之空域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劃定,經民航局公告後,得由活動團體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並繳納審查費,向民航局申請核准使用;經核准使用之空域,活動團體應標定或設定明確地標提供操作人辨識。一、擬使用之空域經緯度(WGS84座標…
  18.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9條 為妥適管理超輕型載具之飛航,活動團體應備有超輕型載具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以確保空域安全。前項所訂超輕型載具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於啟用前應先報請民航局核可。
  19.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31條 超輕型載具之活動場地應由活動團體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及繳納審查費後,向民航局申請許可,經會同其他相關機關審查及會勘合格後,始得使用。一、活動計畫書:應包括場地名稱、設立地點、設立目的、用途、設施配置圖、活動場地安全維護計…
  20.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32條 活動團體舉辦各種展示或競賽,應於三十日前擬定活動計畫或競賽規程,報請民航局備查。
  21.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33條 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之各項收費項目基準,由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訂定並報請民航局備查。
  22.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35條 超輕型載具發生飛航事故時,其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及政府相關機關(構),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協助及配合調查作業,並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將發生情形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民航局(報告表如附件十…
  23.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39條 活動團體應每三個月彙整下列資料,報請民航局備查:一、超輕型載具清冊(含責任保險之效期及投保金額)、各項檢查與維護紀錄影本。二、會員資料。三、各活動場地起降資料。
  24.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40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活動團體,應於完成人民團體法人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許可:一、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之核准立案文件、立案證書及圖記影本。二、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三、章程。四、…
  25. 行政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41條 第三條及前條經核定之活動指導手冊,其後續修正事項,應由活動團體檢附文件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26.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13條 …辦法規定,繳驗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文件。三、大陸地區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繳驗採認證明文件。
  27.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2條 …格人員,領取執業證者,始得受旅行業之僱用、指派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招請,執行導遊業務。
  28.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3條 …該推薦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不得為其他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招請執行導遊業務。第一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於推薦旅行業離職時,或該推薦旅行業經交通部觀光署撤銷、廢止旅行業執照、解散登記或變更為乙種旅行業者,其…
  29.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4條 …考試或評量測驗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導遊業務。導遊人員在職訓練由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辦理。前二項之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
  30.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6條 …格證書影本、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參加導遊職前訓練人員報名繳費後,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