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5條 檢驗合格證之記載事項變更時,所有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檢驗合格證,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檢驗合格證遺失或毀損時,所有人應敘明理由,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