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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7 / 200 頁- 監察審計部審計資訊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監察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第6條 審核會議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監察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第6條 審計會議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 監察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第6條 審計機關審核前條年度財務報告等資料,除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外,以適用各該公私合營事業所訂定之規章為準據。遇有疑問,得通知各該主管機關予以查詢,各該主管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必要時,審計機關並得依預算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要求…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26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二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三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四各民族…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36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6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56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0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1條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2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三西藏選出者。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六職業團體…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5條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6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7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8條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9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76條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86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96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06條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16條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26條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36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6條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56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60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