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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察審計部審計資訊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2. 監察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第6條 審核會議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3. 監察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第6條 審計會議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4. 監察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第6條 審計機關審核前條年度財務報告等資料,除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外,以適用各該公私合營事業所訂定之規章為準據。遇有疑問,得通知各該主管機關予以查詢,各該主管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必要時,審計機關並得依預算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要求…
  5.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6.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7.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26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二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三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四各民族…
  8.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36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9.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6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10.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56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11.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0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12.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1條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13.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2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14.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15.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三西藏選出者。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六職業團體…
  16.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5條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17.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6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18.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7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19.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8條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20.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9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21.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76條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22.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86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23.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96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24.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06條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25.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16條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26.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26條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27.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36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28.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6條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29.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56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30.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60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