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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 第4條 依照本條例第二第三兩條計算存放款,其數額在二千元以內者,應照每元償還金圓券三元結償之,在二千零一元至五千元者,除二千元應照一比三償還外,其餘數照每元償還金圓券二元結償之,在五千零一元以上者,除二千元應照一比三及二千零一元…
  2. 行政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4條 銀行應計算銀行本行之槓桿比率。銀行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之槓桿比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槓桿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其計算方法應依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
  3. 行政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14條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之計算,應依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
  4.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條 本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前項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就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及瞭解之相關政策及程序。二、依據洗錢及資恐風險、業務規模,訂…
  5.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1.我國政府機關。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3.外國政府機關。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7…
  6.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4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建立業務關係。二、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且…
  7.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0. 行政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準備金之用途如下:一、前條第一款之財源及其孳息、運用之收益,其用途以支應銀行業以外金融業有關業法明定有退場處理規定者為限。二、前條第二款之財源及其孳息、運用之收益,其用途以支應金融業有關業法明定有退場處理規定者為限。三…
  11.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條 公證人分一般公證人及海事公證人。一般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海事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標的之查…
  12.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公證人公司申請經營公證人之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13.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4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二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14.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4條 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成立或改選時,應將章程、會員及理監事名冊,分報內政部及主管機關備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露所屬會員名稱、資本額、營業所在地、保證金、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15.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16.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1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公證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一、外國公證人公司許可申請書。二、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核准設立登記及經營業務範圍等證明文件。三、本公司執行業務…
  17.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2條 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18.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3條 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條規定,匯入營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之登記。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依…
  19.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4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公證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少一人執行業務。
  20.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5條 關於外國公證人,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規則其他相關章節之規定。
  21.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6條 充任或升任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於升任或充任後始發生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受公證人公司任用之公證人…
  22.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7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23. 行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4條 保證金之繳存,得以現金或中央政府發行之無實體公債為之。
  24. 行政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業務範圍如下:一、保險業:指招攬、核保、理賠、客戶服務、契約保全、再保險、追償、申訴及爭議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之業務。二、保險代理人:指依授權書…
  25.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4條 公會章程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26.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4條 公會應訂定會員自律規範,並報本會備查及督促會員確實遵行之。前項自律規範應包括會員專業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廣告促銷以及客戶權益保障等各項規範。
  27.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4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得委聘精算師、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監管或接管有關事項。
  28.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9.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安定基金之資金,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其運用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三、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
  30.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安定基金財務收支及採購業務之作業要點,由董事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