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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 200 頁-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3條 教師經服務學校或幼兒園認定非依法執行職務不予涉訟輔助後,其訴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確定之日起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重行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一、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不包括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4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教師,所涉訴訟案件,其律師費用依法或依約定全部或一部應由他造負擔者,就他造已給付部分應繳還之;其未繳還者,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應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繳還。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5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教師,於刑事訴訟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予以不起訴處分或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應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繳還…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6條 教師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7條 教師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以書面限期繳還涉訟輔助費用,屆期不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8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死亡前已延聘律師者,其遺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9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一、各級學校校長、運動教練、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專業科目教師、技術科目教師、教育部依法介派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大學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與稀少…
-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癌症醫學教育研究及癌症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0條 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教師之申訴,除對教育部資格檢定及審定之措施不服者,仍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外,其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一、軍事校院:(一)對於直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由各軍種司令部管轄之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1條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提起再申訴者,其再申訴之管轄,準用前二條規定。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2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前項期間,以受理之申評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以該機關或學…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3條 申訴人不在受理申評會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申訴代理人住居受理申評會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申訴相關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扣除在途期間,準用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之規定。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4條 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措施共同提起申訴時,準用訴願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5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學校及職稱、住居所、電話。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提起再申訴時,其代表人之姓…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6條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7條 申評會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說明。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8條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9條 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收受之機關或學校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評會,並通知申訴人。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1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依前二項規定…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1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委員因故未能…
-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41條 代理人,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準用訴願法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條規定。申訴文書之送達,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規定。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制定之。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0條 訓導組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訓育實施計劃之擬訂事項。二、關於學生生活之指導及管理事項。三、關於學生思想行為之指導及考查事項。四、關於學生之指紋及照相事項。五、關於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與分析事項。六、關於學生體育…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1條 保健組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全院衛生之計劃設施及考核事項。二、關於學生之健康診查、疾病醫療及傳染病防治事項。三、關於學生心理健康測驗、生理檢查及智力測驗事項。四、關於學生個案資料之研判及心理狀態之分析與鑑定事項。五、關於…
-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2條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三、關於經費出納事項。四、關於房屋建築及修繕事項。五、關於物品採購、分配及保管事項。六、關於習藝器械、材料之購置及保管事項。七、關於學生入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