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6 / 200 頁-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5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設置,發起人應於申請許可時,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前項之金融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第一項存入之款項,得以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6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設置,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7條 …,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二、公司章程。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四、股東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之聲明書。五、董…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8條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違反第七條、第十三條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二、發起人之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三、發起人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六條規定。四、董事、監…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9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營業滿三年。二、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三、應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股不少於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二十。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1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2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3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函影…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4條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二、未符合第十九…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營業滿三年。二、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0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分支機構已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1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二、營業計畫…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3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或…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4條 信託業依本標準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以機構名義為之。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5條 …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6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7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錄作業:一、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函影本…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8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分支機構已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9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錄作業:一、信託業申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函影本。二、…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0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1條 期貨信託事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一、營業滿一年。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不在此限。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三、最近三個月未曾…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2條 …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3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4條 依第三章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除銀行依信託業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兼營信託業務外,以專營者為限。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5條 …事業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並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且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影本。二、載明改制為期貨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6條 …期貨信託事業除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登錄作業外,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一、設置期貨信託事業者,應按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