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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3條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半年未曾受…
- 第35條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 第36條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
- 第37條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檢具…
- 第38條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
- 第39條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
- 第40條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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