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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
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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