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6 / 200 頁
  1.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收容人攜入機關、在機關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機關應與收容人或送入人核對及登記。
  2.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機關應將收容人之保管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保管金手摺),及勞作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勞作金手摺),交付收容人保管。
  3.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用保管金或勞作金,應敘明用途、品項、使用額度或其他事由,送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監督機關得基於安全秩序及機關管理等因素考量,訂定收容人在機關內每日購物使用金錢額度上限或其他限制使用事項,由各機關據以執行,並於各機關內…
  4.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機關辦理收容人各項扣款或匯款支出,應登錄於保管金手摺或勞作金手摺,與收容人核對,並將相關收據或憑證,交由收容人收執。
  5.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收容人因故借提或寄禁至其他矯正機關者,機關得考量其往返時間及生活需求等因素,准予攜帶部分現金至移入機關。前項情形,應使收容人於領取現金之文件(一式三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連同所攜現金由收容人交付移入機…
  6.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結算其保管金及勞作金交付之,並使收容人於領取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前項交付之結餘款合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機關得以代購郵政匯票或開立國庫支票方式交付。
  7.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收容人保管金及勞作金手摺,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並告知收容人。收容人對保管金及勞作金之帳目有疑義時,亦同。
  8.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機關金錢管理專戶所孳生之利息,得統籌運用於增進收容人生活福利事項如下:一、飲食給養。二、生活設施改善。三、疾病醫療改善。四、貧困救助。五、教化輔導。六、死亡慰問。七…
  9.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機關應每月檢討前條專戶所孳生利息之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並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作成紀錄於各場舍公開,使收容人知悉。
  10.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押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所定週轉金保留額度,得依下列基準提列,經機關長官核定後為之,其最高金額如下(以新臺幣計):一、收容人數未滿一千人者,二十萬元。二、收容人數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四十萬元。三、收容人數二千人以上未滿三…
  11.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收容人攜帶入機關、在機關取得或外界送入之物品,機關認應代為保管者,應與收容人或送入人核對及登記,登記於物品保管文件(一式二聯),經收容人確認後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代為保管之物品如發還收容人使…
  12.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前條之物品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者,機關得不予代為保管。前項機關不予代為保管之物品,應通知收容人限期處理、交由其指定之人領回、由收容人自費寄至指定之處所。如收容人逾期不為處理,機關得將物品逕為毀棄、送交合適…
  13.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收容人攜帶之下列物品,得准許收容人於機關內使用,其種類如下: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三、圖書雜誌。四、信封、信紙、郵票、筆。五、親友照片。六、眼鏡。七、全民健康保險…
  14.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帶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始得攜入。必要時,機關得向其領藥之藥局確認。前項藥袋包裝之標載,應符合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收容人攜帶之藥品不符合前二項之規定,或藥品種類或數量不正確者,機關得依第十…
  15.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機關准許收容人使用之物品,得基於維護秩序或安全之必要,就其使用時機、方式或其他相關事項作合理必要之禁止或限制,並使收容人知悉。
  16.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收容人移至其他機關時,移出及移入機關應分別與收容人核對代為保管之物品。收容人移至其他機關時,原經移出機關核准使用之物品,除移入機關認收容人對該物品之使用有妨害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外,應許其使用之。
  17.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將代為保管之物品交還收容人,並使其於物品保管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
  18.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物品保管文件、保管庫房及貴重物品保管情形,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收容人對於其被代為保管之物品種類或數量有疑義時,亦同。
  19.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20.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3條 …目的,而以醫療行為施以檢查所產生之資料。四、健康評估資料:指機關為了解收容人健康情形,對其施以評估所產生之資料。
  21.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4條 為維護收容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機關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入機關前或在機關期間之健康資料,並進行調查。前項收容人入機關前之健康資料,以經醫師評估後,認需調取特定期間內之必要資料為限。
  22.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5條 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向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蒐集之健康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維護收容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之目的,並應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3.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6條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評估,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檢查,應於收容人進入機關時實施,並得視前項評估結果適時實施。前二項業務,機關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24.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以書面請求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病歷及醫療資料:一、收容人經健康檢查後,醫師認有必要。二、收容人罹病就醫後,醫師認有必要。三、機關為掌握收容人健康情形,機關長官認有必要。前項資料,受…
  25.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8條 …經醫事人員評估須變更其個別處遇計畫或處遇者,其健康資料應提報機關調查審議會議或機關長官指定之書面審議人員審議,作為變更之參考。
  26.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9條 機關保有之收容人健康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非依法規不得提供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或為其他目的外利用。
  27.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28.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3條 …第五十九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因經濟困難,須由機關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者,係指有事實足認收容人已無資力支付其本人醫療衍生之醫療費用,且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一、收容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已無法支付,且其本人持…
  29.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4條 …形之一者,應於醫師診治前或接受診治後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機關提出申請。收容人之經濟困難狀況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後仍未改善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30.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5條 …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可支付醫療衍生之費用者,機關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