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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5條 …明: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二、民間參與效益及政府效益。三、市場。四、技術。五、財務。六、法律。七、土地及設施取得。八、環境影響。九、國家安全及資通安全疑慮之威脅。十、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十一、其他。前項…
  2.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6條 …。二、依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公聽會。三、與申請人協商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其涉及預算者,應依本法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四、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時,主辦機關依前項第一款審查可行性…
  3.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7條 …。四、營運計畫。五、財務計畫。六、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七、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八、其他法令規定文件。第一項投資契約草案應載明事項,至少應包含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事項。
  4.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第3條 價售中低收入戶之坪型,由國防部依地方政府之需求辦理。
  5.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條 …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6.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3條 …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政府興建分配者。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
  7.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4條 …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
  8.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5條 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前項子女人數在二人以上者,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六個月…
  9.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8條 政府為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應設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資金應以第四條報經行政院核定之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處分得款運用辦理,不得另行動支其他…
  10.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9條 …地權屬為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應由各級地方政府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擬定計畫,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逾期未擬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各級地方政府應將其土地以繳款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讓售主管機關移撥改建基…
  11.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1條 …宅社區。二、委託民間機構興建住宅社區。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合作興建國民住宅。四、以信託方式與公、民營開發公司合作經營、處分及管理。五、辦理標售或處分。六、未達全體原眷戶三分之二同意改建,經主管機關核定不辦理改建之眷…
  12.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4條 …施為限;其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由申請保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13.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8條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眷村改建計畫,優先辦理拆遷補償。
  14.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2-1條 …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按點還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最高不得超過其原改建基地內原階坪型之輔助購宅款金額,並得價購或承租原規劃改建基地內二十八坪型以下之零星餘戶。前…
  15.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3條 …眷村及第四條之不適用營地上之違占建戶,主管機關應比照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後拆遷,提供興建住宅依成本價格價售之,並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比照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優惠貸款。但屬都市更新…
  16.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7條 …村土地權屬為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其土地計價、規劃設計、配售標準、租稅減免等,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前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購宅補助。
  17.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5條 …、安厝、祠祀、紀念亡故官兵。前項所需籌建、造墓及維護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18.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4條 …得由亡故官兵原屬部隊申請遷厝忠靈塔(殿),其所需相關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19.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22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專祠,由國防部管理,並派遣禮兵駐祠,執行禮兵勤務。
  20.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24條 亡故官兵著有殊勳者,由原屬部隊函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方志,並搜集、提供遺像、遺著、遺物及其他有關文獻,闢室陳列,以供瞻仰。亡故官兵因作戰死亡者,原畢(肄)業之學校,得刊立碑亭,以資紀念表彰。
  21. 行政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效能,增進償債能力,特依公共債務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2. 行政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償還中央政府未償債務本金。二、償付前條所籌資金之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其他有關支出。
  23. 行政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24. 行政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
  25. 行政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直轄市: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政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聘兼;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三、縣(市):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26. 行政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所需經費,分別由財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27. 行政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別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處)派員兼任。前項執行秘書綜理公債管理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事。
  28. 行政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央政府為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以配合國家經濟發展,發行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特制定本條例。
  29. 行政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1條 政府為促進出口貿易,發展經濟,設中國輸出入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受財政部之監督。本行為法人。
  30. 行政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3條 本行總行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