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法規: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8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分別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處)派員兼任。前項執行秘書綜理公債管理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