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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8條 …情況。航空器使用人得將其航空器之維護委託經民航局核准之個人、團體或維護機構執行,但仍負有第一項之責任。前項航空器維護完成時,應經民航局核准之個人、團體或維護機構負責簽證證明其適航。
  2.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2條 為保持航空器適航安全條件,民用航空局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施行定期及臨時檢查。
  3.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3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機關或團體,民用航空局得委託其執行航空器之檢查:一、從事航空工業或其相關工業之工程、品管或檢驗、試驗機構,經國內、外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二、維修廠或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品管或檢驗機構,經民用航空局檢定合格給證者…
  4.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4條 經民用航空局委託航空器檢查之機關或團體,由其執行檢查之負責人指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檢查工作,其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檢查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空用電子、儀器、系統、機件及應用裝備、安全設備等修護之適航狀況者,應…
  5.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5條 經民用航空局委託檢查航空器之機關或團體,由民用航空局發給委託證書(如附件一)其有效期間為二年。
  6.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6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應檢送檢查人員名冊(如附件二),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發給檢查證(如附件三)後,始得執行檢查工作。前項檢查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或屆滿前離職或職務異動者,受委託機關或團體應收回檢查證,報請民用航空局註銷…
  7.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7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依下列情況接受委託檢查工作。一、民用航空局之通知。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申請,並通知民用航空局。
  8.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8條 受委託檢查機關或團體所派技術人員於實施檢查時,應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及相關之技術規範、標準或其他工業法規之規定辦理。
  9.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9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或其指派之檢查人員如有怠忽檢查任務或作不實之檢查報告者,民用航空局得廢止其委託證書、檢查證或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
  10.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10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所指派之檢查人員於檢查完畢後,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填具「航空器適航檢查報告」(如附件四)二份,送受檢查者,並在檢查結果及建議欄說明該受檢查之航空器是否適航。如發現缺點,應另填「適航檢查記錄表」(…
  11.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11條 受委託檢查機關或團體之主管或其上級機關,對委託檢查授權之負責人或指派之技術人員執行檢查之結果,不得干涉或影響其判斷,並不得作不實之紀錄。
  12.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12條 受委託檢查機關或團體執行檢查工作,其所需之檢查費用,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13. 行政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第8條 …務檯查驗。第一項第二款商務禮遇申請之受理,機場公司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1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5條 …稱名單。七、廠房與設施說明及廠址。八、以合約委託其他之個人、團體或維修機構執行維修作業者,應載明支援廠商名稱、地址及支援維修作業之項目報請民航局核准。九、訓練計畫。維修廠申請檢定時應備妥裝備、人員、技術資料、廠房及設施,…
  1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9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或授意其聘僱委託之個人、團體或維修廠於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時,在維護紀錄上作虛偽之填載或簽證。維護紀錄記載錯誤者,授權簽證人員應依經民航局備查之程序更…
  1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9條 …情事之一者,為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一、經民航局或委託之機關、團體檢查認定不符合原檢定時之適航標準。二、不依規定妥善維修,致航空器不能安全飛航。三、逾期執行或未執行民航局、原設計國或改裝設計核准國民航主管機關通告之適航指令…
  17.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32-1條 …三十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同意,得委託政府機關(構)或團體為之。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委託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18.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2條 …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依業務需要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
  19.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3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製造、品管或檢驗、試驗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二、除學校以外,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之政府機關、行政…
  20.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4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指定具備下列條件之檢驗員從事檢驗作業:一、大專以上畢業。二、具有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或操作等相關經驗三年以上。三、熟悉相關檢驗法規、標準、程序及工作指引。四、完成民航局所辦理…
  21.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5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從事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或教育訓練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二、具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能力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大專院校、經政府登記在案之財…
  22.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6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測驗業務者,應指定具備下列條件之監考人員從事監考作業:一、高中(職)以上畢業。二、完成經民航局核准由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所辦理之訓練課程或民航局所辦理之測驗相關訓練或講習…
  23.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7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訂定相關業務工作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作為辦理受委託業務之依據及相關人員之工作指導。前項手冊如有修正,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完成修正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新修正之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
  24.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8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之檢驗員及監評人員應每年參加民航局辦理之相關委託作業講習取得證明文件後,始得繼續執行檢驗或人員測驗業務。
  25.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9條 …有任何不當且影響檢驗或人員測驗結果之行為。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對其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不得干涉或影響其判斷,並不得命其作不實之紀錄。
  26.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10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不得指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任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已擔任者,由民航局註銷其資格:一、曾犯妨害考試、詐欺、背信或其他足認有影響執行受委託業務公正之罪且經判決確定。二、曾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27.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11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完成檢驗或測驗後之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或測驗結果,依指定之管理資訊系統陳報民航局。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妥善保存檢驗、測驗者之資料、各項結果及相關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三年。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
  28.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12條 民航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及監督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執行各項業務之情形、作業場所及設備或檢查本辦法規定之文件。
  29.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13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如有喪失第三條或第五條之資格、因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離職、喪失資格或其他足以影響受委託業務之正常執行者,民航局得中止其執行委託業務之一部或全部,至改善完成為止。
  30. 行政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14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終止委託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一、有前條之情形,經民航局中止執行委託業務,逾二個月仍未改善。二、干涉或影響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之判斷。三、未依業務工作手冊執行受委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