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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45-1條 …人及其辯護人,對於前條第二項但書之限制或禁止不服者,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前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為限制或禁止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
  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3-2條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8-1條 …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
  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8-2條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撤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撤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8-3條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
  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8-4條 聲請人於前條第二項後段裁定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者,經法院通知後,檢察官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其審判程序適用第二編第二章之規定;未於該期間內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自訴。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之審判…
  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 …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或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間內遇有必要情形,或應…
  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9-1條 …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64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68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1條 …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1-1條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1-2條 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被害人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到場者,法院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1-4條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前項修復之聲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
  1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3-1條 …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1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4條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1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5條 當事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為前條之處分。
  2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6條 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命為鑑定及通譯。
  2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7條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為搜索、扣押及勘驗。
  2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8條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9條 …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
  2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4-1條 …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案件,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得行合議審判。
  2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7-1條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2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7-2條 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8條 …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並…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8-2條 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8-3條 …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91條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