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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4 / 200 頁-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5條 本規則其他章節規定通訊設備須接地者,依本節規定方式辦理。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條 …地電極上,接地導體(線)可接至被接地之接戶線金屬導線管、接戶設備箱體、接地電極導體或接地電極導體之金屬封閉體。二、若無前款規定之接地方式可採用,接地導體(線)得接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接地電極。三、若無前二款之接地方式可採用…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條 既設供電線路及通訊線路更換支持物時,設備之配置應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5條 …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方可載電。供電中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規定如下:一、當線路及設備投入供電時,應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二、線路及設備應依經驗顯示之必要期間定期檢查。三、必要時,線路及設備應執行實務測試…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8條 …括燈柱、金屬導線管及管槽、電纜被覆、吊線、金屬框架、箱體,與設備吊架及金屬開關把手與操作桿,均應被有效接地。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裝設高度距可輕易觸及之表面在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以上,或已有隔離或防護之設備…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0條 …故碰觸帶電導體(線)或組件時,不致使電壓轉移到支持物上之其他設備。三、礙子之裝設位置,應使上方跨距吊線或支線因故下垂互相接觸時,礙子不致失去其絕緣效用。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1條 …子或橫擔上,使作業人員得以識別。五、供電線路及通訊線路之所有設備,儘量安排在全線一致之位置,或予以組構、配置、標示、賦予編號,使作業人員得以識別。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4條 架空通訊設備非由合格人員管控,且永久連接在線路上,有遭受下列任一情況者,應依第三項規定所列之一種以上措施保護之:一、雷擊。二、與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之供電導線碰觸。三、暫態上升接地電位超過三百伏特。四、穩態感應電壓達危險…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6條 供電電路專供通訊系統之設備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方式安裝:一、開放式電路應符合本規則與電壓有關之供電或通訊電路所要求之建設等級、間隔及絕緣等規定。二、交流運轉電壓超過九十伏特或直流運轉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特殊電路,且單獨…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4條 架空線路之支持物、橫擔、地錨支線、附掛設備及斜撐等與其他構物間,應保持本節規定之間隔,其間隔應以相關構物間最接近部位量測。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6條 …隔規定如下:一、公路若有緣石時,支持物、橫擔、地錨支線及附掛設備等自地面起至四.六公尺或十五英尺以下部分,應與緣石之車道側維持足夠之距離,以避免被平常行駛及停放於車道邊之車輛碰觸。於公路緣石轉彎處,上述距離不得小於一百五…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7條 …尺或二十二英尺以下範圍,支持物所有部位、橫擔、地錨支線及附掛設備,與軌道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一、與最近軌道水平間隔保持三.六公尺或十二英尺以上。二、前款規定之間隔,若經鐵路機關同意後得予縮減。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9條 支持物上之支吊線、導線、電纜、設備及橫擔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規定如下:一、支吊線、導線及電纜與一般情形下可接近之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等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一所示值。二、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0條 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之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其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規定如下:一、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至四百七十千伏者,其間隔應依附表八九~一或附表八九~二所示值,超過二十二千伏部分,每增加一千…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7條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間隔規定如下:一、無風位移之垂直及水平間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第八十八條規定適用於線路裝設於建築物等之上方及側邊。(二)依線路設計之最低導線…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3條 …不得小於第一百條規定與建築物之間隔:1.支撐臂、被有效接地之設備外殼。2.絕緣通訊導線與電纜、吊線、架空地線、被接地支線、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及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供電電纜。3.符合第七十八條第…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4條 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之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除應依前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決定其基本間隔外,依下列規定增加其間隔:一、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至四百七十千伏者,每增加一千伏,須再加十毫米或○.四英寸。電…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7條 安裝於支持物上之設備間隔規定如下:一、未防護之設備硬質帶電組件之間隔:電纜頭、變壓器套管、突波避雷器及不易受弛度變化之短節供電導線等之垂直與水平間隔,不得小於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間隔。二、設備外殼之間隔:(一)未…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23條 …附表一一九~一,橫列1(2)所示值。三、支撐或鄰近通訊天線之設備箱體,與供電線路導線間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九~一橫列4(1)所示值。四、供電線路導線與連接通訊天線之垂直或橫向通訊導線與電纜間之間隔,不得小於本章第十節…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28條 支持物上設備或燈具等之裝設位置與爬登空間有關者,依下列規定:一、支持物上之供電設備及通訊設備,例如變壓器、電壓調整器、電容器、電纜終端接頭、放大器、加感線圈、通訊天線、突波避雷器、開關等,裝置於導線或其他附掛物下方時,應…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36條 …擔與轉角橫擔不超過二層,且在工作空間內非作業標的之線路導線及設備以橡皮護具或其他設施予以絕緣或掩蔽,以確保安全者,上述工作空間高度得縮減至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37條 設備外露之帶電組件,例如開關、斷路器、突波避雷器等,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者,作業時應予以掩蔽或防護:一、設備位於最上層導線支持物之下方。二、設備位於支持物爬登側。三、未能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活線作業最小工作空間規定者。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38條 設備之所有組件及其支持托架或其他連接部分,應予適當配置,使設備間、與其他設備間、與垂直及橫向導線及與支持物部分,含支持平台或結構體間,在調整或操作時,人體任何部分不致過於接近暴露之帶電組件或導體(線),並符合勞工安全衛生…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39條 為量測本節規定之間隔,設備係指設備之非載流金屬組件,包括電纜或導線之金屬支持物,及固定於金屬支持物之金屬斜撐等。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40條 供電導線或設備,與通訊導線或設備間之垂直間隔,應符合附表一四○規定。但符合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41條 吊掛路燈之跨距吊線或托架,其與通訊設備間,至少應具有附表一四一規定之垂直間隔。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48條 …易觸及之其他區域內,垂直導線及電纜應予防護。但多重接地線路或設備之接地導線、通訊電纜或導線、裝甲電纜或僅用於支持物防雷保護之導線,不在此限。二、防護得採用導線管或U型防護蓋板。U型防護蓋板無法緊貼支持物表面時,應使用背板…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51條 …所有情況:1.接地導線直接連接於有效接地網之導體。2.除供電設備與被有效接地導線間另有導線連接外,接地導線不連接於接地極與被有效接地導線間之供電設備。3.接地導線搭接於支持物上已接地之通訊設施。二、在導線管或護套內之電纜…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52條 …屬物件之間隔:垂直架設通訊導線或電纜,其與附掛之相關供電線路設備且暴露之裝桿螺栓及其他暴露之金屬物件,應具有電桿周長八分之一之間隔,且不小於五十毫米或二英寸。但垂直架設之被有效接地通訊電纜之前述間隔,得縮減至二十五毫米或…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65條 …或維護時之荷重超出前款規定者,應增加前述之假定荷重。當有吊升設備、緊線作業或作業人員等臨時性荷重加在支持物或組件上,其強度應予考慮該臨時荷重不能大於機械強度,或以其他防範措施補強之。三、除提出詳細荷重分析,並經中央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