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間隔規定如下:
一、無風位移之垂直及水平間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第八十八條規定適用於線路裝設於建築物等之上方及側邊。
(二)依線路設計之最低導線溫度之無風位移時最初弛度,適用線路裝設於建築物等之下方及側邊。
但垂直或橫向導線、電纜直接附掛在支持物表面,符合其他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有風位移之水平間隔:需考慮於有風位移情況時,支吊線、導線或電纜在攝氏十五度之最終弛度,從靜止狀態受二百九十帕(Pa)或三十公斤/平方公尺風壓吹移時之位移,其位移應包括懸垂礙子之偏移。
若最高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裝設於支持物上,且離地面高度十八公尺或六十英尺以上者,支吊線、導線或電纜之位移,應包括支持物之撓度。
若線路全跨距非常靠近能擋風之建築物、地形或其他阻礙物,使風無法從任一邊橫向吹過導線者,其風壓得縮減至一百九十帕(Pa)或二十公斤/平方公尺。
樹木不得作為線路之擋風物。
三、水平與垂直間隔兩者間之轉角間隔:
(一)線路於屋頂或裝置物頂端斜上方之間隔,應符合水平及垂直間隔規定。
但線路與屋頂及裝置物頂端之最近距離若符合垂直間隔規定距離,不在此限。
如圖九七~一所示。
(二)線路在建築物、標誌或其他裝置突出點斜上方或斜下方之間隔,應符合水平及垂直間隔規定。
但線路與建築物、標誌及其他裝置突出點之最近距離若符合垂直間隔規定,不在此限。
如圖九七~二所示。
(三)若水平規定間隔大於垂直規定間隔時,線路於屋頂外緣或裝置物頂端斜上方處,其斜線距離小於或等於所需水平間隔時,應符合垂直間隔規定,如圖九七~三所示。
本節所規定之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房屋、橋梁及其他構造物間隔係以政府機關認定合法建築物為依據。
若原線路已符合間隔規定,後設之構造物及其他設備,應考慮其設備之安全間隔。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儘量避免跨越房屋。
若技術上無法克服時,得跨越之。
引用本條的條文(4)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8條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係於無風位移時在前條第一款規定導線溫度及荷重情況下所產生之垂直及水平間隔,且…
- 第99條一條線路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鄰近照明支持物、交通號誌支持物或另一條線路支持物,且未依附其上者,該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與上述…
- 第100條支吊線、導線、電纜及硬質帶電組件,與建築物、交通號誌、告示板、煙囪、無線電及電視天線、桶槽及除橋梁外其他裝置之間隔規定如…
- 第101條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橋梁間之垂直及水平間隔規定如下:一、間隔:未防護或可接近之支吊線、導線、電纜或硬…
- 第102條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裝設於游泳區域上方或附近,無風位移時之間隔規定如下:一、位於游泳池或其四周區域之…
- 第103條支吊線、導線、電纜及硬質帶電組件與穀倉間之間隔規定如下:一、使用永久安裝之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系統裝載之穀倉,應將…
- 第104條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之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除應依前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決定其基本間隔外,依下…
- 第105條已知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符合下列規定者,第八十九條至第一百零…
- 第106條架空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沿鐵軌架設者,其任何方向之間隔不得小於圖一○六所示值。V與H值定義如下:一、V=由鐵軌上方支吊線、…
- 第107條安裝於支持物上之設備間隔規定如下:一、未防護之設備硬質帶電組件之間隔:電纜頭、變壓器套管、突波避雷器及不易受弛度變化之短…
- 第108條架空導線與植物應保持附表一○八所示之間隔。前項間隔於特高壓線係以攝氏五十度無荷重之導線弛度為準;高壓及低壓線則以攝氏十五…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