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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 200 頁- 行政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7條 教育部應即時公告運動員認可及接受個人捐贈情形;另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本專戶款項運用情形等相關資訊,公告於教育部網站。
- 行政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8條 受領本專戶款項之運動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支出用途使用捐款,經查證屬實者,應即廢止認可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捐款之一部或全部,並視情節輕重不受理該運動員之認可申請一年至三年。
- 行政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學校體育課程之實施,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下列措施:一、體育課程,應依既定課表時間及進度實施教學,不得停課或改授其他課程。二、遇氣溫、天雨地溼或空氣品質不佳等不適合室外教學時,應評估減少或停止實施戶外體育課程,並充分…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學校應依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辦理體育成績評量。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2條 學校每學年應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次,並依體適能常模及檢測結果,訂定體適能促進具體措施,落實提升學生體適能。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3條 學校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推行前項體育活動,得依下列措施進行:一、實施晨間、課間或課後健身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4條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各種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一、每學年至少舉辦全校運動會一次,其設有游泳池者,並包括水上運動項目。二、每學期至少舉辦各類運動競賽三次。三、定期舉辦體育育樂營,並酌辦體育表演會。四、辦理戶外教育及校外教學…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5條 學校應訂定校際體育活動參與計畫,輔導學生參與校際體育活動。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6條 學校應選擇具有特色之運動種類,加強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並得組成運動代表隊,聘請具有專長之教練或教師擔任訓練工作。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輔導、考核、教練之聘請及優秀運動員、教練、教師或有關人員之獎勵等規定,由各校定之。學校應…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7條 學校應實施下列運動安全措施:一、訂定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發生意外傷害時,依程序緊急處理。二、設置運動意外傷害急救器材及用品,並隨時補足。三、定期辦理運動傷害防護研習,並指導學生預防及處理運動傷害之發生。四、定期辦理水上…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8條 學校應就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內容,定期檢討實施成效,研訂具體改進措施。各該主管機關應就各校體育實施情形,進行訪視或輔導。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第19條 特殊教育學校得規劃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經學校體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除第十三條規定者外,得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 行政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運動彩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運動彩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0條 發行機構依本辦法建立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提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每半年將查核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運動彩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1條 發行機構應定期檢討與修正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 行政運動彩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規定,於受委託機構之受委託範圍內,適用之。
- 行政運動彩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10條 非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
- 行政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遴選通過並簽訂契約之經銷商,應檢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申請發給運動彩券經銷證(以下簡稱經銷證)。經銷證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銷證號碼。二、商業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三、商業所在地地址。四、有效期間。五…
- 行政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銷商銷售運動彩券,應以前條第二項第三款經銷證載明之商業所在地地址為限。但發行機構報主管機關核准,於賽事舉辦場所銷售者,不在此限。發行機構依前項但書申請核准,應先取得賽事辦理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並檢具同意書,敘明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