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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32-2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於站區內提供免費充電設施服務,以供旅客緊急需要使用。
  2.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1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及路線、場、站設施,應妥善管理維護,並應有緊急逃生之設施,以確保旅客安全。其車輛機具之檢查、養護並應嚴格遵守法令之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採用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且為無人駕駛系統者,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
  3.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3-1條 …業人員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檢討或調查需要,提出說明、相關紀錄、設施、設備、資料或物品,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5條 為興建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行車安全,主管機關於規劃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應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建或限建範圍,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
  5.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5-1條 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或連通設施或開發建築物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障礙物之堆置。五、土地開挖行為。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禁建…
  6.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5-2條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建築物之建造、工程設施之構築、廣告物之設置、障礙物之堆置、土地開挖行為或其他有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虞之工程行為,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應檢附該管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由該…
  7.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5-3條 …序、限建範圍之管制行為、管制規範、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建造、工程設施構築、廣告物設置或工程行為施作之申請、審核、施工管理、捷運沿線施工安全管制、通知停工及捷運設施損害回復原狀或賠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8.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8條 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車輛或其他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該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應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9.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8-1條 …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10.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8-2條 對於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
  11.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51條 …鍰:一、違反第三十條規定,僱用未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設施之操作及修護。二、違反依第三十四條所定監督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
  12.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0條 …體或隨意將旅客解散。三、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五、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未經旅客請求而變更旅程。六、除因代辦必要事項須臨時持有旅客證照外,非經旅客請求,不得以任何理由…
  13.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項之管理,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
  14.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登記者免附)五、責任保險契約影本。六、提供住宿客房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七、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15.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會議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場、育樂室、交誼廳或其他有關之服務設施。
  16.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旅館之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並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
  17.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主管機關人員對於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進行檢查時,應出示公務身分證明文件,並說明實施之內容。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18.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六、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規劃。七、溫泉區環境景觀及遊憩設施規劃。八、溫泉取供設施及公共管線規劃。九、溫泉區經營管理與執行計畫。十、溫泉區建設實施進度與事業及財務計畫。十一、溫泉廢污水防治計畫。前項管理計畫書,除用文…
  19.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之觀光遊樂設施如下:一、機械遊樂設施。二、水域遊樂設施。三、陸域遊樂設施。四、空域遊樂設施。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觀光遊樂設施。
  20.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9條 申請在風景特定區內興建任何設施計畫者,應填具申請書,送請該管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興建任何設施計畫之申請,由交通部委任管理機關辦理;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風…
  21.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0條 在風景特定區內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公有土地,得由該管主管機關商請各該土地管理機關配合協助辦理。
  22.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5條 風景特定區之公共設施除私人投資興建者外,由主管機關或該公共設施之管理機構按核定之計畫投資興建,分年編列預算執行之。
  23.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6條 風景特定區內之清潔維護費、公共設施之收費基準,由專設機構或經營者訂定,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調整時亦同。前項公共設施,如係私人投資興建且依本條例予以獎勵者,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一項收費基準應於實施前三日公告並…
  24.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7條 …維護費及其他收入,依法編列預算,用於該特定區之管理維護及觀光設施之建設。
  25.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8條 風景特定區內之公共設施,該管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依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關於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規定,獎勵投資興建,並得收取費用。
  26.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9條 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受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者,該管主管機關應就其名稱、位置、面積、土地權屬使用限制、申請期限等,妥以研訂,並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27.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20條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該管主管機關得協助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依法取得公有土地之使用權。二、協調優先興建連絡道路及設置供水、供電與郵電系統。三、提供各項技術協助與指…
  28.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21條 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公共設施經營服務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或表揚。
  29.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條 …義如下: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
  30.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8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重要交通轉運地點,設置旅客服務機構或設施。國內重要觀光據點,應視需要建立交通運輸設施,其運輸工具、路面工程及場站設備,均應符合觀光旅行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