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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 200 頁-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本部事先同意。二、研發成果商品化能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執行單位公告後,於一定期間之內,無國內企業表示願予商品化之意思,並經本部核准。研發成果商品…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0條 產學研合作對象與執行單位共有研發成果之所有權,其個別持有比率低於執行單位所持有者,不得反對執行單位就該研發成果之運用。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1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本部應與執行單位約定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授權他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一、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或其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2條 研發成果公告後達三年以上,經執行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執行單位得發布讓與之公告;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經本部核准後,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執行單位通過本部研發成果維護制度評鑑者,於其研發成果總數之一…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4條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總收入之一定比率,應交由本部繳交國庫或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指定之基金。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前項以外之執行單位,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四…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5條 執行單位及產學研合作對象運用產學研合作研發成果,應就各自所獲得之收入,依前條規定繳交之。產學研合作對象提供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由本部專案核定。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執行單位應將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一定比率予研發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獎勵。前項獎勵之方式、範圍、比率及其他相關事宜,執行單位應訂定規範,並報本部備查。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7條 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各款費用:一、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確保費用。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三、其他相關費用。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8條 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各款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二、技術移轉制度。三、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核制度。執行單位應通過前項各款制度評鑑;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再次接受評鑑。執行單位未通過制度評鑑…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1條 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表,送本部備查,並於會計制度內增訂有關研發成果之會計事務處理事項。執行單位應於內部稽核制度內增訂有關研發成果之稽核項目及程序,並確實執行稽核業務。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2條 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報告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說明。本部及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運用及管理,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及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3條 本部應就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之績效進行評估。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4條 執行單位應與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各款事項: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聲明其既有之智慧財產權。二、研發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條 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運用及人員管理相關事宜,如有任何違法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循執行單位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除涉違法情事外,免除其於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1條 執行單位以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投資設立新創公司並為發起人(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適用本章規定。但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2條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應公開之規定。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其研發成果運用方式,以有償讓與為優先。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之宗旨或目的,經執行單位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3條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其運用研發成果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新創公司為製造或使用而運用研發成果,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其運用對象或區域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屬本部產業主管機關公告有影…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4條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原始股權,占該新創公司之股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但經本部核准或公司設立後向發起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募集者,不在此限。新創公司向發起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募集時,應依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方式,對外揭…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5條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股權,本部得依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調降其繳交收入之比率。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6條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股權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繳交後,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分配一定比率予轉任新創公司之人員,作為獎勵。依前項規定取得股權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單位得與其約定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所取得之股權。前項…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6條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國有研發成果,以本部為管理機關。但必要時,本部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為管理機關。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7條 管理機關得將國有研發成果以信託或其他適當之方式,交由執行單位管理及運用。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8條 …由本部專案核定,將一定比率分配予研發人員、其他有關人員或執行單位,作為獎勵。
- 行政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9條 …鄉(鎮、市、區)既存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之算術平均數,單位:公秉。d=0.5+D/20,離島地區d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D: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最近加油站行車最短距離,單位:公里。n:新設置加油站…
- 行政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12條 …÷nS:補助比例。Q:申請補助之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n:申請補助之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加油站家數。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
- 行政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15條 …÷nS:補助比例。Q:申請補助之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n: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S=(…
- 行政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18條 …個月之油品發油量單據。申請第一項費用補助,應以營業主體為申請單位,按各該得受補助之石油設施項目別,分別申請之。第二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 行政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34條 …價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戶政單位提供之最新戶籍資料進行必要篩選後造冊,並得由村(里)辦公處協助核對申請者身分。未經鄉(鎮、市、區)公所列入補助名冊而有居住於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之事實者,於申…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課、第三課、第四課、第五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單位。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分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及單位收發二種。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及歸檔辦結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