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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 200 頁-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5條 法院為履行調查及勸告,應聽取債務人之陳述。但法院認有急迫情形或依事件性質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6條 法院認有勸告之必要者,得視實際需要、法院及社會資源等情形,採行下列措施,必要時,並得囑託其他法院或協調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並得命家事調查官等調查:一、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7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6條 司法院彙整各級法院之開票結果後進行統計,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並按其得票數高低依序候補;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法官代表當選名單確定後,司法院應即公告,並發給當選證書。
- 司法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6條 司法院相關廳處應就各級法院函報之績效報告或相關資料進行初評後,送交司法院人事處彙辦。
-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6條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得向本會聲請為必要之調查,及到會陳述意見,除顯無必要者外,本會不得拒絕。其到會陳述如有不當言行,本會得制止之。請求人得聲請交付受評鑑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如無正當理由,本會不得限制或拒絕之;如同意交付,並應…
-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會分案實施要點由司法院另定之。
-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6條 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官會議開會時,應先查點出席人數,如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告開會。
-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6條 前條第二項情形,院長得提出事務分配方案取代原決議。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條 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創立基金新臺幣五億元,由主管機關於第一個年度編足預算捐助。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16條 基金會得按經費狀況,依事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種類及其代理、辯護或輔佐之施行範圍。前項施行範圍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26條 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扶助律師經指派辦理法律扶助事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扶助律師除依本法規定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扶助律師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移…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36條 申請人、受扶助人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言詞或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扶助律師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對於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6條 審查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一、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變更、撤銷及終止。二、酬金及必要費用之給付、酌增、酌減或取消。三、受扶助人應返還、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四、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間之爭議事項。五、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有…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6條 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主管機關。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0條 為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管理之辦法。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1條 法院為協助法律扶助事務,得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提供基金會使用。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2條 基金會與各分會間資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3條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4條 曾依本法從事法律扶助相關業務者,因職務知悉之秘密或非公開訊息,負有保密之責,非經當事人同意或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5條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軍法人員或律師處理法律事務,發現符合本法所定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時,應告知當事人得依本法申請法律扶助。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6條 扶助律師應於偵查終結或每一審級終結後,告知受扶助人法定救濟期間之規定。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7條 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前項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分會得以…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基金會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召開會議時,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院。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前項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陳報本院備查。本院對於會議議案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列席會議,並表示意…
-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基金會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院派員檢查:一、捐助及組織章程。二、董事、監察人名冊。三、設立許可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書。四、最近三年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五、最近五年辦理法律扶助事件及一般行政、財會之案卷。六、財產目錄及…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6條 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之平時考核及差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負責辦理,並於每年年終或借調期滿歸建時,將平時考核及差假勤惰有關資料,送其本職機關(構),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過發生時,依上述程序及…
-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6條 司法院得就前條推薦、自薦人選及其他符合資格之法官中,參酌年資、期別、審級、辦理事務類型等項,並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擬具各審判系統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二審陪席法官職缺同額至三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
-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6條 依前二條任命之職務法庭參審員,其任期至該屆職務法庭參審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按增加或出缺之人數,依第十三條辦理遴定任命。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辦理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