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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 200 頁-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主辦機關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管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民間機構與接管人協議之。協議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調處之。
-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接管人為繼續維持運動設施,得先報經主辦機關核准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其費用分攤及給付方式,依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接管契約或其他契約之約定。
-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或原投資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3條 接管人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狀況。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或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終止投資契約: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
-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三、經主辦機關認定無接管營運之必要。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民間機構與通知融資…
-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5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移交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
-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0條 全運會應以地方政府組隊,作為參賽單位。
-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1條 參加全運會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戶籍:應於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為準。但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在金門縣或連江縣服役之現役…
-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2條 全運會競賽種類如下:一、應辦種類:以奧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為限。二、選辦種類:由承辦單位以亞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評估後,擇定五種以下,報本部備查。前項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項目及參賽人數,以奧運、亞運…
-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3條 全運會競賽規程,由籌備處擬訂,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公告;技術手冊,由籌備處會同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參照規則擬訂,併同各該規則送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籌備會應於比賽一年前公告前項競賽規程,並於比賽…
-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4條 全運會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應符合各該規則規定,並以承辦單位現有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政府或機關、學校支援。前項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由籌備處邀請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勘決定。承辦單位…
-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5條 全運會舉辦期間,任何宣傳廣告及轉播攝影等,不得妨礙練習及競賽或表演活動之進行,亦不得侵害運動員之權益。
-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6條 全運會期間,承辦單位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撤銷本次全運會參賽…
-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7條 全運會之舉辦,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一、典禮開始(奏樂)。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三、唱國歌。四、籌備會召集人致歡迎詞。五、會長致詞。六、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運會開始。七、會旗進場。八、升會旗。九…
-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8條 全運會審判委員或技術委員,得由各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推薦具有該項運動專才者,送籌備處審查,由籌備會聘任之。全運會各競賽種類裁判,由各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於比賽三個月前遴選具國家級裁判資格者,送籌備處審查,由籌備會聘任之。聘任…
-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9條 全運會之獎勵項目如下:一、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獲得之金牌數,取前八名,依序頒發總統獎、副總統獎、行政院院長獎、立法院院長獎、司法院院長獎、考試院院長獎、監察院院長獎及大會獎。金牌數相同時,以銀牌數計,依此類推。二、績優…
- 行政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21條 對運動競賽有爭議,得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一、於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二、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無…
- 行政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專戶支出用途,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一、選手營養費。二、教練指導費。三、課業輔導費。四、運動科學支援費。五、運動防護費。六、訓練器材裝備費。七、參賽報名費。八、移地訓練費。九、選手零用金。十、參賽旅運費。前項第二款所定…
- 行政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專戶之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應設專戶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體育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體育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 行政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2條 管理會以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 行政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3條 管理會之任務如下:一、運動員認可之審查。二、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款之分配、查核及監督事宜。三、指定特定運動員捐款之查核及監督。四、第十六條之結餘款項轉列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贈之事宜。五、其他與本專戶管理有關事項。
- 行政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4條 教育部應於每次管理會召開前,公告受理運動員申請核給未指定運動員捐款之受理期間。運動員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自行或經所屬各全國性體育團體或各級學校,檢具第三條第三項之計畫、過去一年已領取及未來預計受捐補助金額之相關文件資料,…
- 行政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5條 運動員於受第六條第三項或前條捐款核定通知後,應依計畫於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支出用途內使用並作成支出憑證,於教育部指定期間內辦理核銷付款。前項支出憑證之日期,得溯及至第三條第三項之計畫之起始日。
- 行政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獲得捐款之特定運動員,應於計畫期間內完成使用,逾期未使用且未重新申請認可者,教育部得將其結餘款項轉列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贈。本專戶之孳息,全部列入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贈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