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1 / 200 頁
  1.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7條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新任教學校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
  2.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8條 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者,得撤銷其介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一、虛報介聘原因。二、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3.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4.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1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組織規程,特訂定本準則。
  5.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10條 學校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6.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11條 學校應擬訂員額編制表,報本部核定;本部應將本準則及各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轉請考試院核備。
  7.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12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8.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13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9.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0條 評鑑結果為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評鑑結果為優良或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作為審議續辦申請之參考。
  11.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1條 評鑑結果為待改善者,各該主管機關得對實驗教育學校予以輔導、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其經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各該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減少招生人數、停止招生或令其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12.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2條 評鑑結果為不通過者,各該主管機關得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令實驗教育學校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13.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3條 評鑑結果為良、待改善或不通過者,計畫主持人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各該主管機關申復,並以一次為限。各該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復後,除原評鑑程序或事實認定有嚴重瑕疵應重新評鑑外,應於二十日內回復處理結果。
  14.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4條 各該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實地評鑑後三個月內,將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之評鑑結果,通知計畫主持人及實驗教育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者予以公告,評鑑結果為良、待改善及不通過者,得延至申復獲致結果後公告。
  15.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5條 計畫主持人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檢具歷次評鑑結果、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續辦。
  16.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6條 計畫主持人不服評鑑結果者,應於不服各該主管機關依該結果所為行政處分依法提起訴願時,一併主張之。
  17.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8.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條 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19.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0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申請,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20.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1條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前項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應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作為是否許可續辦之參考。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程序,準用第七條至前條規定。
  21.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2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聘僱應經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屬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者,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
  22.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3條 實驗教育計畫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計畫主持人及學校校長以不變更為原則;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同意變更。
  23.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4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一)招生對象為六歲…
  24.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5條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應由各該法人之代表人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具設校或改制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
  25.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6條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其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符合足夠進行實驗教育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及…
  26.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7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於實驗教育計畫期間,邀集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其評鑑結果,併同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作為申請續辦實驗教育計畫之參考。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
  27.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8條 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得定期接受國內或國外專業評鑑機構之評鑑或認可;其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認可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及獲得專業評鑑機構評鑑或認可之情形,應…
  28.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9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不善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時,各該主管機關應採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一、輔導。二、糾正。三、限期整頓改善。四、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五、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29.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1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進用之編制外職員及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規規定辦理;其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進用之編制外教師終止契約者,應…
  30.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