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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就保險公司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請適當機構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保險公司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2.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得同時申請設立分公司。前項設立家數及地區,由主管機關視其營業計畫內容、人員配置及地區情況等因素審核之。
  3.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行辦理存款及外匯業務對象,限於公司組織之投資戶與授信戶、依法設立之保險業與財團法人及政府機關。
  4.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投資其發行之受益證券。三、擔任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其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工業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委託人)或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委託人,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其金融資產、不動…
  5.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設立工業銀行,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6.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經許可設立工業銀行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本行存款、放款業務電腦連線作業設施,並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合格。
  7.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工業銀行之設立,發起人應於本會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書件各四份,向本會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一、工業銀行設立許可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
  8.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工業銀行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發起人或創立會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
  9.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工業銀行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本會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本會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一、發起人失蹤、死亡。二、發起人經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
  10.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工業銀行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股款,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申請本會核准公開招募股份並副知本會銀行局:一、募集設立申請書。二、本會核准工業銀行設立許可函。三、營業計畫書。四、發起人名冊。五、發起人會議紀…
  11.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設立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驗資證明書。四、工業銀行章程。五、創立會會議紀錄。六、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七、董…
  12.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工業銀行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核發營業執照:一、股東持股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符合第十五條之規定者。三、不符合第十九條之規定者。四、未提出應具備之文…
  13.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工業銀行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本會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4.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工業銀行之設立,得同時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分行兩處。
  15.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本會就設立或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並得令設立或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16.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在國內設立分公司(分社)經營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一、增設分公司(分社)申請表。二、董事會(理事會)議決增設分公司(分社)之會議紀錄。三、營業計畫書。四、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17.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立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二、原核准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三、預定遷入或裁撤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四、遷移或裁撤之理由…
  18.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保險業得視需要在國內設立非供對外營業用之場所,包括電腦中心、教育訓練中心、電話客服中心或倉庫。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前項場所,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19.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業為業務需要,得在國內設立服務中心。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服務中心,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業務範圍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保險業服務中心得辦理下列事項:一、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列…
  20.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保險業為業務需要,得在國內設立通訊處。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通訊處,或其名稱、隸屬、主管有變更者,應向所屬同業公會辦理登錄。保險業通訊處管理登錄作業要點,由其所屬同業公會分別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並由所屬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
  21.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保險業設立通訊處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命令裁撤之。
  22.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所稱子公司,指保險業持有外國保險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保險業於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
  23.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2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二、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24.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3條 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保險業如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一、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
  25.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4條 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三年內取得外國保險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外國保險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二、外國…
  26.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5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再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國或組織型態。二、變更投資或主要合資對象。三、增加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保險業經主管機…
  27.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6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國外設立分支機構者,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後,檢具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分支機構組織型態。二、子公司或分公司增加資本或營運資金、讓受全部或部分業務、變更負責人。三、分公…
  28.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7條 保險業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者,該保險業在同一國家增設新分支機構,仍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保險業國外子公司辦理轉投資子公司或增設分公司,保險業應檢附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29.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8條 保險業已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該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實施內部稽核之報告。二、經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三、營運狀況基本資料。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
  30.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9條 保險業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該保險業有關國外投資及各項財務業務資訊揭露事宜,除應符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外,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有關資訊揭露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