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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2.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3條 …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之業務,由本分院人員派充辦理。
  3.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7條 …理部掌理事項如下: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護理之教學。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4.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5.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理部掌理事項如下: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護理之教學。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6.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7.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理部掌理事項如下: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護理之教學。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8.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9.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3條 …政風室。二十、主計室。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之業務,由本分院人員派充辦理。
  10.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8條 …理部掌理事項如下: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護理之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1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1條 為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之生活,減輕其自來水費之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1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2條 …指揮部發給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之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以下簡稱本辦法適用人員)住宅飲用水為限。
  1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不予優待。
  1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4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並應登錄軍眷姓名為戶名,其付費之優待,自申請月份起開始。前項申請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一個供水戶為限,分住數處而符合優待條件者,應擇…
  1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5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已享受優待付費者,應由當地自來水事業,於每年十二月間查實其次年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予以繼續優待。
  1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6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應遵守當地自來水事業之營業章程。
  1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7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優待:一、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二、居住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三、家屬關係變更不符優待條件者。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
  18. 行政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其範圍如下:一、配偶。二、父母。三、未滿二十歲之未婚子女,或滿二十歲且就讀國內大學以下學校之未婚子女。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未婚子女。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
  19.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21.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構)首長交接(代)由本會派員監交。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
  22.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23.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待辦未了、已辦未了案件等編造移交清冊。
  24.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
  25.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26.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7.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28.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29.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0.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