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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6條 審計機關辦理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懲戒判決之法官或檢察官有不合法支領俸給、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應依法剔除,並分別由支給或發放機關負責追繳。
  2.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
  3.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6條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懲戒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懲戒法院自行辦理。二、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
  4.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6條 懲戒法院應定期檢討法官助理之工作量,於當月業務低於所屬庭別平均點數二分之一者,應檢討其適任性或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
  5.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6. 司法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第6條 請求就訴訟文書或證據為攝影、電子掃描並列印或交付光碟,應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
  7.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條 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時,得請相關機關、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機構、團體依其業務權限為必要之協助。前項協助,包括提供與處理少年事件有關之資料、少年及其家庭所需之資源、保護措施或其他必要事項,被請求之機關(…
  8.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6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之少年現行犯、準現行犯,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護送。司法警察官、…
  9.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6條 少年法院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之情形,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評估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少年法院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
  10.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6條 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並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第三十四條第…
  11.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6條 少年保護官與安置輔導處所,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應自少年交付安置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少年最佳利益及輔導之需求,使少年有重返家庭、學校及參加社會活動之機會,共同擬訂安置輔導計畫,並隨時為必要之調整。前項輔導計畫內容,得參…
  12.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56條 少年觀護所應將少年在所期間之鑑別報告及接受輔導情形,送交執行感化教育處所,作為擬定處遇計畫之參考;少年接受輔導情形,並得作為執行成效之一部。
  13.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0條 少年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時,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並應將預定出校之日期,與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保護官密切聯繫。執行感化教育處所已依前條規定將少年之紀錄及相關資…
  14.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1條 少年保護官拒絕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請求時,應自受請求之日起二週內,以書面敘明拒絕理由,函復請求人,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15.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本法交付感化教育之少年及其家庭,得於執行期滿、聲請停止或免除三個月前,與少年法院及執行感化教育處所為後續追蹤輔導、就養、就學、就醫、就業或自立生活等必要事項進行聯繫、評估與協助,並訪視少年及其家…
  16.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3條 少年保護官及其他保護處分執行者應於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而停止執行後十日內,報請少年法院備查;其為受囑託執行者,應報請囑託執行之少年法院備查;囑託執行之法院非原裁定法院者,應報請原裁定之第一審少年法院備查。
  17.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4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受親職教育輔導處分者,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定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由少年保護官自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辦理相關課程之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執行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於前項後段情…
  18.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5條 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應督促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善盡親職之責;少年如在學中,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並應加強與其就讀學校聯繫。前項法定代理人為政府機關時,由少年法院或少年保護官負督…
  19.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6條 司法警察機關接受少年法院通知執行外國少年驅逐出境之處分時,應儘速執行。
  20.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7條 少年受刑人應於指揮執行當日立即護送少年矯正學校執行。少年受刑人因故無法於指揮執行當日護送至少年矯正學校者,應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轄區之看守所,並應儘速護送至少年矯正學校執行,至遲不得逾二週。前二項護送期間,應注意使執行時…
  21.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8條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各該事由或執行完畢日期連同相關資料,通知原移送或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一、受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二、受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三、受刑罰執行完畢…
  22.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9條 少年保護官處理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受囑託執行之保護管束,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該管檢察官解答或指示。
  23.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6條 相關機關對於承辦與本法相關事務之人員,應給予相當時數之職前或在職訓練。司法院或少年法院辦理少年事件相關研習時,得視性質及需要,提供名額予處理少年事件有關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24. 司法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費用,民間團體得於每年度三月底前或受主管機關委託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申請;如係提出影本,應與正本相符:一、經主管機關核章之申請書。二、主管機關(含其所屬單位)之委託…
  25. 司法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26. 司法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債權人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所定家事事件之執行名義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27.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條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應即按事件之類型,分案處理。當事人相同者,得由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決定次年度配分同一法官審理之事務分配規則。
  28.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條 法院訊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於必要時,得定於學校非上學時間、夜間或休息日。法院為前項期日之指定,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29.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6條 程序監理人應以適當之方法,依受監理人之年齡及所能理解之程度,與受監理人會談,並告知事件進行之標的、程序及結果。
  30.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6條 法院於指定特定事項有為調查之必要時,得囑託他法院為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