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0 / 134 頁-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六、當年…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6條 …。(十二)有關事務業務事項。四、出納科(一)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等之收支、保管及移轉。(二)現金出納收支備查簿之登載、國庫銀行往來帳單之調節、表報之編造等事項。(三)員工薪餉、差旅費、加班費等之發放。(四)所得稅及其他代…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8條 …用及歲出應付款保留案件之申請編報。(五)庫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零用金及其他財物盤點之查核。(六)有關財物會計規章之研擬。(七)其他會計審核相關事項。三、第三科(一)專戶存款案件經費核撥、單據審核結報。(二)專戶存款案…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9條 …檔案管理與微縮作業等相關事項。四、出納科:(一)現金、票據、證券、存款、借據等件之收支、保管及移轉等事項。(二)現金出納帳、國庫銀行往來帳之登記、結算等事項。(三)本會各項證照收入之保管、解繳等事項。(四)發放員工薪津、…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1條 …之監辦事項。十一、支票之會簽、付款憑單之繕製、庫存現金、票據證券、零用金、其他財物盤點及銀行存款之查核事項。十二、會計憑證之整理、保管與送審事項、會計憑籍之登記及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十三、本會稽核小組業務之辦理事項。十四…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六、當年…
- 行政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 第4條 …之現金總額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其餘得以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本會許可設立並於法院登記者,其設立之財產總額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其研究所畢業,曾任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有關智慧財產、商業管理、證券交易或管理、期貨交易或管理之審查、訴願或法制業務合計十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任職年資,得分別依其講授、著作之…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7條 …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一、曾於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其他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三年以上,具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成績優良…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並作成書面通知單,連同所收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辦理收付及送存國庫或代理國庫機關保管事宜。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種類、數量、品質、出產地、製造廠商或其他特定事項。三、有價證券:載明其名稱、種類、發行年、月、面額及張數。四、特定之動產:載明其名稱、種類、數量、品質、型式,規格、商標、製造廠商、出廠年、月或其他足以識別之特徵。五、建…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02條 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二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9條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56條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五百五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57條 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58條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59條 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60條 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63條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64條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65條 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66條 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第一項命令,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67條 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 司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係指以提存人所有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但不包括以登記形式辦理發行中央登錄債券及以外幣計價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未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
- 司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受理有價證券提存之法院,應先於代理國庫之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開立有價證券提存專用之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簡稱提存帳戶)及提存案款帳戶。二、提存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時,應先於集保結算所…
- 司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有價證券之取回及領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價證券之取回,應由提存人檢附取回提存物聲請書、提存法第十條第三項之取回通知書或第十八條之證明文件向提存所提出聲請;有價證券之領取,應由領取人檢附領取提存物聲請書及法院同意領取之…
- 司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6條 提存人依法變換供擔保之有價證券時,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 司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7條 提存之有價證券經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者,於其核發執行命令通知提存所將提存物撥入其指定之帳戶時,提存所應以書面通知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代庫銀行、法院出納室及會計室,將提存物轉帳至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指定之帳戶。…